索 引 號 | 059422325-0482-2024-01742 | 主題分類 | 組織機構 \ 其他 |
發布機構 | 市政府辦公室 | 文 號 | 駐政辦〔2024〕16號 |
成文日期 | 2024-06-24 | 公文時效 | 有效 |
索 引 號 | 059422325-0482-2024-01742 |
主題分類 | 其他 |
發布機構 | 市政府辦公室 |
文 號 | 駐政辦〔2024〕16號 |
成文日期 | 2024-06-24 |
公文時效 | 有效 |
發布時間:
2024-07-02 09:22
信息來源:
市政府辦
?駐馬店市人民政府辦公室
關于印發《關于加強低收入人口動態監測和
分層分類社會救助工作鞏固脫貧攻堅兜底保障成果的實施方案》的通知
駐政辦〔2024〕16號?
各縣區人民政府,市城鄉一體化示范區、駐馬店經濟開發區管委會,市人民政府各部門:
《關于加強低收入人口動態監測和分層分類社會救助工作鞏固脫貧攻堅兜底保障成果的實施方案》已經市政府研究同意,現印發給你們,請結合實際認真抓好貫徹落實。
2024年6月24日
關于加強低收入人口動態監測和分層分類
社會救助工作鞏固脫貧攻堅兜底保障成果的
實?施?方?案
以習近平新時代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思想為指導,深入貫徹黨的二十大精神,堅決貫徹黨中央、國務院關于改革完善社會救助制度的決策部署,深入落實省委、省政府關于實現鞏固拓展脫貧攻堅成果同鄉村振興有效銜接的工作安排,全面推進我市低收入人口動態監測和分層分類社會救助工作,加大低收入人口救助幫扶力度,進一步織密扎牢民生兜底保障安全網,特制定本實施方案。
一、精準認定低收入人口
(一)低收入人口范圍和認定
1.最低生活保障對象
共同生活家庭成員人均收入低于當地最低生活保障標準,且家庭財產狀況符合規定的家庭或個人;最低生活保障邊緣家庭中符合“單人保”條件的重病重殘人員,或者符合“單人保”條件的依靠兄弟姐妹或者60周歲及以上老年人供養的成年無業重殘人員等。
最低生活保障對象的認定,按照現行規定執行。識別“單人保”對象時,重殘人員指持有中華人民共和國殘疾人證的一級、二級重度殘疾人和三級智力殘疾人、三級精神殘疾人。成年無業重度殘疾人參照“單人戶”提出低保申請時,經營凈收入、財產凈收入等只計算其個人應得部分,在認定其財產時,只評估申請人的財產。
2.特困人員
無勞動能力、無生活來源且無法定贍養、撫養、扶養義務人或其法定義務人無履行義務能力的老年人、殘疾人和未成年人。特困人員的認定,按照現行規定執行。
3.防止返貧監測對象
脫貧不穩定戶、邊緣易致貧戶和突發嚴重困難戶。脫貧不穩定戶是指建檔立卡脫貧戶中,年人均純收入在當地防止返貧監測范圍以內,且存在返貧風險的農戶;邊緣易致貧戶是指一般農戶中,年人均純收入在當地防止返貧監測范圍以內,存在致貧風險且需要納入監測范圍的對象;突發嚴重困難戶是指年人均純收入超出當地防止返貧監測范圍,但因病因災因意外事故等突發狀況,剛性支出較大超過預警標準或收入大幅縮減,導致基本生活出現嚴重困難存在返貧致貧風險的農戶。防止返貧監測對象的認定,按照現行規定執行。
4.最低生活保障邊緣家庭成員
不符合最低生活保障、特困條件,家庭人均收入低于當地最低生活保障標準1.5倍的人口,包括符合條件的防止返貧監測對象中未納入最低生活保障、特困保障范圍的脫貧不穩定戶、邊緣易致貧戶。最低生活保障邊緣家庭成員的認定,按照現行規定執行。
5.剛性支出困難家庭成員
不符合最低生活保障、特困、最低生活保障邊緣家庭條件,因疾病、受災、意外事故等剛性支出較大或收入大幅縮減導致基本生活出現嚴重困難的人口,包括符合條件的防止返貧監測對象中未納入最低生活保障、特困保障范圍的突發嚴重困難戶。因病致貧重病患者是指不符合低保、特困人員救助供養或低保邊緣家庭條件,但因高額醫療費用支出導致家庭基本生活出現嚴重困難的大病患者。剛性支出困難家庭成員的認定,按照現行規定執行。
6.其他困難人員
當地政府確定的其他特殊困難家庭或人員。包括不符合最低生活保障對象、特困人員、最低生活保障邊緣家庭成員、剛性支出困難家庭成員條件的防止返貧監測對象。
(二)低收入人口排查和數據庫完善
縣級政府、管委會統籌負責低收入人口認定工作;鄉鎮(街道)受縣級政府、管委會委托,負責低收入人口認定的受理、審核、確認等工作;村(居)委會負責協助發現困難群眾、主動告知困難群眾家庭經濟狀況變化情況等工作。
要以縣區(管委會)為單位,通過自主申報、入戶走訪、基層上報、信息共享和數據比對等方式,對轄區內困難群眾進行摸底排查,采集低收入人口的相關信息,提高源頭數據準確性,通過省低收入人口動態監測信息平臺逐級上傳。要依托基層力量,組織動員鄉鎮(街道)干部、村(社區)組織工作人員、網格員、村級社會救助協理員、社會工作者等經常性走訪困難群眾,發現家庭狀況發生變化的,及時報告并將變化情況錄入低收入人口數據庫,持續完善低收入人口數據庫信息。
(三)各類低收入人口審核認定工作銜接
探索實行“一次申請、分類審核認定”做法。鄉鎮(街道)在對困難群眾提出的低收入人口申請進行審核、確認工作中,在征得申請人同意后,一般應按照“特困人員”“最低生活保障對象”“低保邊緣家庭成員”“剛性支出困難家庭成員”的先后順序逐類進行審核,避免群眾申請信息重復采集。
發現申請人不符合所申請的低收入人口類型條件但可能符合其他低收入人口類型條件的,應當在告知不予確認其申請的同時告知其他低收入人口相關政策,告知后3個工作日內,經申請人同意,在申請家庭所在村(社區)進行公示,根據規定予以認定。發現申請人可能符合更優先的低收入人口類型的,經申請人同意,在3個工作日內根據實際及時轉換審核確認工作程序。對退出最低生活保障、特困人員救助供養的對象,經申請人同意,在3個工作日內直接轉入最低生活保障邊緣家庭成員、剛性支出困難家庭成員等認定程序。對于已經提出低收入人口申請的困難群眾,可以視情先給予臨時救助,及時緩解其生活困難,再按照規定程序識別為相應低收入人口。
二、加強低收入人口動態監測
(一)加強動態監測
對已納入社會救助范圍的低收入人口,重點監測相關社會救助政策是否落實到位;對未納入社會救助范圍的低收入人口,重點監測其家庭狀況變化情況,其中密切關注全部或部分喪失勞動能力的低收入人口。充分發揮“大數據+鐵腳板”作用,依托省低收入人口動態監測信息平臺開展線上跨部門信息共享和數據比對,加強線上核查;采取定期復核、日常走訪、隨機調查等方法加強線下核查。
(二)健全預警處置機制
根據監測預警信息,按照預警級別和入戶時限,由鄉鎮(街道)組織工作人員上門核查低收入人口情況,告知其相關社會救助政策,如有需要,可協助其提出社會救助申請;根據困難類型和救助需求,將信息分類推送至相關管理部門處理;發現救助情形特殊、困難情形復雜的,可適時啟動縣級困難群眾基本生活保障工作協調機制,通過“一事一議”方式集體研究處理;發現低收入人口可能不再符合社會救助條件的,核實后依法終止相應救助。要依據預警信息的調查處理結果及時準確更新低收入人口動態監測信息。積極推行政府購買社會救助服務,委托社會力量開展困難群眾家庭狀況隨訪、協助申請等工作。
三、做好分層分類社會救助工作
堅持盡力而為、量力而行,堅持與經濟社會發展水平相適應,健全以基本生活救助、專項社會救助、急難社會救助為主體,社會力量參與為補充的分層分類社會救助體系。
(一)扎實做好基本生活救助
對符合最低生活保障、特困人員供養條件的低收入人口,依法給予相應的基本生活救助。持續推進低保、特困供養等基本生活救助提質增效,健全基本生活救助標準動態調整機制,做到應保盡保、應救盡救。
(二)健全專項社會救助制度
對符合條件的低收入人口,落實好醫療救助(含疾病應急救助)、教育救助、住房救助、就業救助、受災人員救助、司法救助、困難職工幫扶等專項救助,推動專項救助政策向低保邊緣家庭成員、剛性支出困難家庭成員等低收入人口拓展,加快形成梯度救助格局。
(三)提升急難社會救助水平
對遭遇突發性、緊迫性、災難性困難導致基本生活暫時出現嚴重困難的人員,在急難發生地按規定通過臨時救助或生活無著流浪乞討人員救助及時給予急難社會救助。充分發揮縣級困難群眾基本生活保障工作協調機制作用和鄉鎮(街道)臨時救助備用金作用,及時化解群眾急難問題。
(四)發展服務類社會救助
鼓勵各縣區(管委會)探索制定服務類救助制度安排,通過政府購買服務等方式為有需要的低收入人口提供有針對性、穩定、可持續的訪視、照料等服務和專業社會工作服務。
(五)拓展其他救助幫扶
各縣區(管委會)根據實際情況,對符合條件的低收入人口因地制宜做好取暖救助、殯葬費用減免、發放消費券、價格臨時補貼、春節前走訪慰問等其他救助幫扶。
(六)加強開展慈善幫扶
促進社會力量參與社會救助,建立政府救助與慈善幫扶銜接的長效機制,大力支持引導相關慈善組織依法依規開展慈善活動,深入推進“困難群眾救急難慈善專項基金”工作,將對最低生活保障對象、特困人員的慈善幫扶措施延伸至其他低收入人口,合力解決困難群眾急難愁盼問題。
四、強化保障措施
(一)夯實各級各部門責任
縣級政府、管委會作為責任主體,要統籌做好低收入人口認定、動態監測和常態化救助幫扶相關工作。鄉鎮(街道)負責申請受理、信息錄入、入戶調查、發起核對、審核確認、公開公示、政策宣傳、檔案管理等具體工作。
民政部門要統籌低收入人口認定、動態監測和常態化救助幫扶工作,并負責最低生活保障、特困救助供養、臨時救助等相關工作;農業農村部門要做好健全防止返貧動態監測和幫扶機制相關工作,逐步實現防止返貧監測范圍和低收入人口認定標準有效銜接;財政部門要將社會救助工作經費納入各地財政預算,通過現有資金渠道合理安排相應社會救助資金,保障低收入人口救助幫扶工作持續開展;教育、人力資源社會保障、住房城鄉建設、衛生健康、應急管理、醫保等部門要按照各自職責,分別負責相關專項救助;司法機關要做好司法救助和社會救助的銜接工作;總工會要組織開展城鎮困難職工脫困解困工作和送溫暖等活動;殘聯要組織協同做好殘疾人救助幫扶相關工作;市行政審批和政務信息管理局要匯集共享開展救助幫扶的各類政務信息,支持社會救助資源庫建設完善。相關部門實施救助幫扶后,要及時向民政部門反饋救助幫扶信息,完善低收入人口數據庫。
(二)扎實開展培訓宣傳
各縣區(管委會)要認真組織開展業務培訓,使縣、鄉、村級社會救助相關人員全面準確掌握政策、吃透精神、領會要求。要采取多種形式,通過線下線上廣泛宣傳解讀政策要求和具體落實舉措,切實提高政策知曉度。要堅持正確輿論導向,鼓勵引導更多困難群眾通過勤勞改善生活,積極營造全社會關心關愛低收入群眾、支持參與社會救助的良好氛圍。
(三)進一步強化監管工作
要加強社會救助資金使用監管,確保按時足額發放,不得擠占、挪用、截留或者擅自擴大資金使用范圍。要按照規定向社會公布舉報監督電話等相關事項,確保資金真正用到困難群眾身上。要加強社會救助領域信用管理,引導鼓勵申請或已獲得社會救助的家庭或人員按規定如實申報收入狀況、財產狀況,嚴查騙取套取行為,依法依規追回非法獲取的物資、救助金并追究相應責任。建立容錯糾錯機制,落實“三個區分開來”要求,對秉持公心、履職盡責但因客觀原因出現失誤偏差且能夠及時糾正的經辦人員依法依規免于問責,激勵基層干部擔當作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