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 引 號 | 059422325-0482-2024-09447 | 主題分類 | 組織機構 \ 其他 |
發布機構 | 文 號 | 駐政辦〔2024〕17號 | |
成文日期 | 2024-06-28 | 公文時效 | 有效 |
索 引 號 | 059422325-0482-2024-09447 |
主題分類 | 其他 |
發布機構 | |
文 號 | 駐政辦〔2024〕17號 |
成文日期 | 2024-06-28 |
公文時效 | 有效 |
發布時間:
2024-07-08 10:47
信息來源:
市政府辦
駐馬店市人民政府辦公室
關于印發駐馬店市自然災害救助應急預案的通知
?駐政辦〔2024〕17號?
各縣、區人民政府,市城鄉一體化示范區、經濟開發區、高新區管委會,市人民政府各部門:
修訂后的《駐馬店市自然災害救助應急預案》已經市政府同意,現印發你們,請認真貫徹執行。
2024年6月28日
駐馬店市自然災害救助應急預案
1總則
1.1編制目的
以習近平新時代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思想為指導,深入貫徹落實習近平總書記關于防災減災救災的重要論述精神,按照黨中央、國務院決策部署,堅持人民至上、生命至上,建立健全應對突發較大以上(以下簡稱較大)自然災害救助體系和運行機制,規范應急救助行為,提高應急救助能力,合理配置救災資源,迅速、有序、高效應對自然災害事件,最大程度減少人員傷亡和財產損失,確保受災人員基本生活,維護災區社會穩定。
1.2編制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突發事件應對法》《中華人民共和國防洪法》《中華人民共和國防震減災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氣象法》《自然災害救助條例》《國家自然災害救助應急預案》《突發事件應急預案管理辦法》《中共中央國務院關于推進防災減災救災體制機制改革的意見》《河南省實施<自然災害救助條例>辦法》《河南省自然災害救助應急預案》《駐馬店市突發事件總體應急預案》等。
1.3適用范圍
本預案適用于我市行政區域內發生自然災害的市級應急救助工作。
1.4工作原則
1.4.1堅持人民至上、生命至上,確保受災人員基本生活。
1.4.2堅持統一領導、綜合協調、分級負責、屬地管理為主。
1.4.3堅持黨委領導、政府主導、社會參與、群眾自救,充分發揮基層群眾性自治組織和公益性社會組織作用。
1.4.4堅持災害防范、救援、救助一體化,實現災害全過程管理。
2組織指揮體系
2.1指揮機構
市減災委員會(以下簡稱市減災委)為市自然災害救助應急綜合協調機構,負責組織領導全市自然災害救助工作,協調開展較大自然災害救助工作。市減災委各成員單位按照各自職責做好自然災害救助相關工作。
市減災委辦公室設在市應急管理局,承擔市減災委日常工作,主要負責與相關涉災部門、地方的溝通聯絡,組織開展災情會商、核查評估等工作,協調落實救災救助相關事項。
由市委、市政府統一組織開展的搶險救援救災,按照有關規定執行。
市減災委設主任、常務副主任、副主任。
成員單位:市委宣傳部、市發展和改革委員會、教育局、科學技術局、工業和信息化局、公安局、民政局、司法局、財政局、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自然資源和規劃局、生態環境局、住房和城鄉建設局、城市管理局、交通運輸局、水利局、農業農村局、商務局、文化廣電和旅游局、衛生健康委員會、應急管理局、審計局、市場監督管理局、統計局、糧食和物資儲備局、醫療保障局、國防動員辦公室、林業局、氣象局、稅務局、國家金融監督管理總局駐馬店監管分局、通信發展管理辦公室、無線電中心、軍分區戰備建設處、武警駐馬店支隊、消防救援支隊、紅十字會、科學技術協會、駐馬店車務段、國網駐馬店供電公司。
2.2救災工作組
當發生較大自然災害時,在市減災委統一領導下,適時啟動市級自然災害救助應急響應,由市減災委視情成立綜合協調、災情管理、生活救助、物資保障、救災捐贈、安全維穩、醫療防疫、新聞宣傳、倒房重建等救災工作組,具體開展自然災害救災救助工作,必要時從市減災委成員單位抽調人員集中辦公。按照災害防范、救援、救災一體化原則,本預案工作組與其他市級專項應急預案應急工作組(專班)同步設置時,任務相近的工作組可結合實際予以整合,在市減災委和市級專項應急指揮機構共同領導指揮下開展工作。
當發生一般自然災害時,由所在縣(區)政府(含管委會,下同)負責組織本區域自然災害救災救助工作,市減災委及其辦公室指導、支持災區的自然災害救災救助工作。
2.2.1綜合協調組
主要職責:與相關部門和地方黨委、政府銜接自然災害救助工作;統籌協調各工作組工作;發出自然災害救助應急響應啟動和終止通知;研究制定災害救助相關措施和工作建議;匯總上報救災措施及工作動態;依法依規對外發布災情信息;督導檢查救災工作。
牽頭單位:市應急管理局。
成員單位:市委宣傳部、市發展和改革委員會、公安局、民政局、財政局、自然資源和規劃局、住房和城鄉建設局、城市管理局、水利局、農業農村局、氣象局、消防救援支隊、軍分區戰備建設處、武警駐馬店支隊。
2.2.2災情管理組
主要職責:統計調查、核查評估、分析報送災情信息;派出有專家參與的災情核查工作組,現場核查評估災區人員傷亡、財產損失及各類設施損毀情況;準備災區地理信息數據,開展災情監測和空間分析,提供災區現場影像等應急測繪保障。
牽頭單位:市應急管理局。
成員單位:市工業和信息化局、自然資源和規劃局、生態環境局、住房和城鄉建設局、城市管理局、交通運輸局、水利局、農業農村局、統計局、商務局、林業局、氣象局。
2.2.3生活救助組
主要職責:指導災區政府做好受災人員轉移安置工作;落實受災人員生活救助相關政策措施;擬定應急期、過渡期等救災救助資金分配方案;按照程序申請和下撥救災救助資金;指導災區及時規范發放救災救助資金。
牽頭單位:市應急管理局。
成員單位:市發展和改革委員會、民政局、財政局、住房和城鄉建設局、城市管理局、商務局。
2.2.4物資保障組
主要職責:收集災區救災物資需求信息;向災區調運市級救災物資;視情組織開展市級救災物資緊急采購;申請和分撥中央、省級救災物資;指導災區救災物資發放和使用管理工作。
牽頭單位:市應急管理局。
成員單位:市財政局、工業和信息化局、民政局、交通運輸局、農業農村局、商務局、市場監督管理局、糧食和物資儲備局、駐馬店車務段。
2.2.5救災捐贈組
主要職責:根據需要啟動救災捐贈工作;指導協調社會公益組織開展救災捐贈活動;統一接收和分配救災捐贈款物;指導災區救災捐贈款物發放工作。
牽頭單位:市應急管理局、民政局。
成員單位:市財政局、交通運輸局、農業農村局、商務局、審計局、市場監督管理局、紅十字會、駐馬店車務段。
2.2.6安全維穩組
主要職責:組織調集警力馳援災區;指導并協同災區加強治安管理和安全保衛工作;依法打擊各類違法犯罪活動;維護現場、周邊社會治安和道路交通秩序。
牽頭單位:市公安局。
成員單位:市交通運輸局、應急管理局、武警駐馬店支隊。
2.2.7醫療防疫組
主要職責:組織衛生救援隊伍搶救傷員;幫助災區采取措施防止和控制傳染病暴發流行;向災區緊急調撥必要的醫療器械和藥品;檢查、監測災區和安置點的飲用水源、食品等基本生活必需品。
牽頭單位:市衛生健康委員會。
成員單位:市工業和信息化局、應急管理局、市場監督管理局、城市管理局、紅十字會。
2.2.8新聞宣傳組
主要職責:按照規定通過新聞媒體報道災情和救災工作,做好救災宣傳、輿論引導和管控工作。
牽頭單位:市委宣傳部。
成員單位:市應急管理局、文化廣電和旅游局。
2.2.9倒房重建組
主要職責:制定災區因災倒損住房恢復重建方案;按照程序確定補助對象,申請和下撥因災倒損住房恢復重建補助資金;指導災區規范使用補助資金。
牽頭單位:市住房和城鄉建設局、應急管理局。
成員單位:市發展和改革委員會、財政局、自然資源和規劃局、水利局、農業農村局。
2.3專家委員會
市減災委設立專家委員會,為全市救災工作的重大決策和重要規劃提供政策咨詢和建議,為全市較大自然災害災情評估、應急救助和災后救助提出咨詢意見。
3救助準備
氣象、水利、自然資源和規劃、應急管理、林業、農業農村等部門要及時向減災委辦公室和履行救災職責的減災委成員單位通報自然災害預警預報信息,自然資源和規劃部門根據需要及時提供地理信息數據,國防動員部門要根據需要做好人防警報設施檢修工作。減災委辦公室要根據自然災害預警預報信息,結合可能受影響地區的自然條件、人口和經濟社會發展狀況,對可能出現的災情進行評估。當可能威脅人民生命財產安全、影響基本生活時,視情提前采取以下一項或多項應對措施:
(1)向可能受到影響的縣(區)減災委或應急管理部門通報預警信息,提出災害救助工作要求。
(2)加強應急值守,密切跟蹤災害風險變化和發展趨勢,對災害可能造成的損失進行動態評估,及時調整相關措施。
(3)通知市糧食和物資儲備局做好救災物資準備,緊急情況下提前預置物資并啟動與交通運輸、鐵路等部門和單位的應急聯動機制,做好救災物資調運準備。
(4)派出工作組,實地了解災害風險,檢查指導各項災害救助準備工作。
(5)向市委、市政府報告災害救助準備情況,并向市減災委成員單位通報。
(6)向社會發布預警及相關工作開展情況。
4災情信息報告和發布
各級應急管理部門要按照應急管理部《自然災害情況統計調查制度》和《特別重大自然災害損失統計調查制度》,做好災情信息收集、匯總、分析、上報和部門間信息共享工作。
4.1災情信息報告
4.1.1各級應急管理部門應嚴格落實災情信息報告責任,健全工作制度,規范工作流程,確保災情信息報告及時、準確、全面,堅決杜絕遲報、瞞報、漏報、虛報災情信息等情況。
4.1.2各級應急管理部門在接到災害事件報告后,應在規定時限內向本級黨委和政府以及上級應急管理部門報告。各級人民政府有關涉災部門應及時將本行業災情通報同級應急管理部門。
4.1.3通過國家自然災害災情管理系統匯總上報的災情信息,要按照《自然災害情況統計調查制度》和《特別重大自然災害損失統計調查制度》等規定報送,首報要快,核報要準。特殊緊急情況下(如斷電、斷路、斷網等),可先通過衛星電話、傳真等方式報告,后續及時通過系統補報。
4.2災情報告流程
4.2.1災情初報。自然災害發生后,縣級應急管理部門要在災害發生后2小時內將本行政區域災情和救災工作情況向本級政府和市應急管理局報告;包括災害種類、發生時間、受災人口、因災死亡失蹤人口、緊急轉移安置人口、需緊急生活救助人口等(含分鄉鎮數據)。市應急管理局在接報災情信息2小時內進行審核、匯總,并向市政府和應急管理廳報告。
對造成縣級行政區域內10人以上死亡(含失蹤)或者遇險被困的突發性自然災害事件,縣級應急管理部門要在災害發生后1小時內上報市應急管理局,市應急管理局要在接報后30分鐘報告省應急管理廳。必要時,縣級、市級應急管理部門可向應急管理部直報信息,并及時向同級黨委政府和所越級的應急管理部門補報。
接到上級要求核實信息的指令,各級應急管理部門須及時反饋情況。對具體情況暫不清楚的,先報告事件概要情況,隨后組織調查反饋詳細情況,原則上,電話反饋應當在接到指令后30分鐘內完成,書面反饋應當在接到指令后1小時內完成。
突發性自然災害發生后,遇有死亡(失蹤)人員相關信息認定困難的情況,受災地應急管理部門要按照因災死亡(失蹤)人員信息“先報后核”的原則,第一時間上報信息,后續根據認定結果進行核報,避免信息遲報、漏報。
受災地應急管理部門要建立因災死亡和失蹤人員信息比對機制,主動與公安、自然資源和規劃、交通運輸、水利、農業農村、衛生健康等部門溝通協調;對造成重大人員傷亡的災害事件,及時開展信息比對和跨地區、跨部門會商。部門間數據不一致或定性存在爭議的,會同相關部門聯合開展調查并出具調查報告,向本級黨委和政府報告,同時抄報市應急管理局。
4.2.2災情續報。災情穩定前,各級應急管理部門應當根據災情變化,及時統計更新上報災情,執行災情24小時零報告制度,逐級上報上級應急管理部門;即使數據沒有變化也須上報,直至災害過程結束。災情發生重大變化時,市應急管理局在接報后要立即向市政府和應急管理廳報告。
對緊急轉移安置人口、集中安置人口、集中安置點數量、需緊急生活救助人口、因旱需生活救助人口、因旱飲水困難需救助人口等指標,分別統計實時值和累計值。其中,實時值反映相關指標在災害發生期間的實時增減變化情況,為報送時點的當前存量值;累計值反映相關指標在災害發生期間的數量總計情況,為災害發生后至報送時點期間的總量值(非歷次續報實時值的加和)。
4.2.3災情核報。在災情穩定后(對于干旱災害,在旱情基本解除后),各級應急管理部門應當會同相關涉災部門組織力量,全面開展災情核定工作,并逐級上報。縣級應急管理部門應當在7日內將經核定的災情和救援救災工作數據(含分鄉鎮數據)向本級政府和市應急管理局報告;市應急管理局在接到縣級報表后,應當在2日內審核、匯總數據,將本行政區域匯總數據(含分縣、分鄉鎮數據)向市政府和省應急管理廳報告。特別重大災情根據需要隨時報告。核報數據中各項指標均采用整個災害過程中該指標的累計值。
4.2.4干旱災害災情。各級應急管理部門要在旱情初顯、群眾生產和生活受到一定影響時初報災情;縣級應急管理部門應當及時會商氣象、水利、農業農村等部門確定災害發生情況,向本級政府和市應急管理局進行初報(含分鄉鎮數據),市應急管理局逐級將匯總數據(含分縣、分鄉鎮數據)上報至市政府和應急管理廳。在旱情發展過程中,各級應急管理部門每10日至少續報一次;對于啟動國家自然災害救助應急響應的干旱災害,每5日至少續報一次。直至災情解除;災情解除后及時核報。
4.3災情會商與信息發布
4.3.1部門會商。各級政府要建立健全災情會商制度,各級減災委或應急管理部門要定期或不定期組織相關部門召開災情會商會,全面客觀評估、核定災情數據。
4.3.2專家小組評估。應急管理、住房和城鄉建設、城市管理、水利、自然資源和規劃、林業、農業農村、氣象等減災委有關成員單位要組織專家評估小組,通過全面調查、抽樣調查、典型調查和專項調查等形式對災情進行專家評估,核實災情。
4.3.3建立救助臺賬。縣級減災委辦公室、應急管理部門在災情核定后,要建立完善因災死亡(失蹤)人口、倒損居民住房和需政府救助人口臺賬,為開展生活救助和恢復重建提供依據。
4.3.4災情信息發布。信息發布堅持實事求是、及時準確、公開透明原則。信息發布形式包括授權發布、組織報道、接受記者采訪、舉行新聞發布會等。災區政府要主動通過應急廣播、重點新聞網站或政府網站、政務微博、政務微信等發布信息。
災情穩定前,災區縣級以上減災委或應急管理部門要及時向社會滾動發布自然災害造成的人員傷亡、財產損失以及自然災害救助工作動態、成效、下一步安排等情況;災情穩定后,要及時評估、核定并按照有關規定發布自然災害損失情況。
關于災情核定和發布工作,法律、法規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5應急響應
根據自然災害的危害程度等因素,市級自然災害救助應急響應由低到高依次分為四級、三級、二級、一級。
5.1四級響應
5.1.1啟動條件
本市縣級行政區域內發生的自然災害,一次災害過程出現下列情況之一的,啟動四級響應:
(1)死亡5人以上、10人以下。
(2)緊急轉移安置或需緊急生活救助5000人以上、1萬人以下。
(3)倒塌和嚴重損壞房屋1000間或500戶以上、3000間或1500戶以下。
(4)干旱災害造成缺糧或缺水等生活困難,需政府救助人數占全市農牧業人口10%以上,或8萬人以上、10萬人以下。
(5)災害造成群眾生產生活資料遭受較大損失、短期內失去收入來源、群眾反映強烈等,市政府決定啟動四級響應的其他情形。
5.1.2啟動程序
災害發生后,市減災委辦公室經分析評估,認定災情達到啟動標準的,由市減災委辦公室副主任(市應急管理局分管負責同志)決定啟動四級響應,并向市減災委辦公室主任(市應急管理局局長)報告。
5.1.3響應措施
市減災委辦公室組織協調市減災委成員單位開展市級層面自然災害救助工作,指導、支持災區自然災害救助工作。市減災委及其成員單位視情采取以下措施:
(1)市減災委辦公室發出響應通知,組織市減災委有關成員單位及受災地召開災情會商會議,分析災區形勢,研究救災支持措施。
(2)市減災委辦公室及時派出工作組赴災區慰問受災人員、核查災情,協助指導災區開展救災工作。
(3)市減災委辦公室及時掌握并按照有關規定統一發布災情和救災工作動態信息。
(4)根據災區申請和災情核定情況,市財政局會同市應急管理局及時下撥市級自然災害救災資金。市應急管理局會同市糧食和物資儲備局緊急調撥市級生活類救災物資,指導、監督基層救災應急措施落實和救災款物發放。
(5)指導災區做好受災人員轉移安置、生活保障等工作。
(6)市衛生健康委員會指導災區做好醫療救治、衛生防疫和心理援助等衛生應急工作。
(7)災情穩定后,指導災區政府評估、核定自然災害損失情況,及時將評估結果報送市減災委辦公室。
(8)市減災委其他成員單位按照職責分工做好有關工作。
5.2三級響應
5.2.1啟動條件
本市縣級行政區域內發生自然災害,一次災害過程出現下列情況之一的,啟動三級響應:
(1)因災死亡或失蹤10人以上、20人以下;
(2)緊急轉移安置或需緊急生活救助1萬人以上、3萬人以下;
(3)倒塌和嚴重損壞房屋3000間或1500戶以上、1萬間或3000戶以下;
(4)干旱災害造成群眾缺糧或缺水等生活困難,需政府救助人數占全市農牧業人口15%以上、20%以下,或10萬人以上,15萬人以下;
(5)災害造成群眾生產生活資料遭受重大損失、短期內失去收入來源,或社會關注度高、群眾反映強烈等,市政府決定啟動三級響應的其他情形。
5.2.2啟動程序
災害發生后,市減災委辦公室經分析評估,認定災情達到啟動標準的,向市減災委提出啟動三級響應的建議。市減災委副主任(市應急管理局局長)決定啟動三級響應,并向市減災委常務副主任報告。
5.2.3響應措施
市減災委辦公室組織協調市減災委成員單位開展市級層面自然災害救助工作,指導、支持災區自然災害救助工作。市減災委及其成員單位視情采取以下措施:
(1)市減災委辦公室發出響應通知,及時組織市減災委有關成員單位及受災地召開災情會商會議,分析災區形勢,研究救災支持措施。
(2)派出由市應急管理局負責同志帶隊、有關部門參加的聯合工作組赴災區慰問受災人員、核查災情,協助指導災區開展救災工作。
(3)市減災委辦公室及時掌握并按照規定統一發布災情和救災工作動態信息。
(4)以市應急管理局、市財政局聯合向省應急管理廳、省財政廳上報撥付救災應急資金和救災物資的請示,請求省里支持。收到省財政廳撥款或市政府確定下撥救災資金后,根據災區申請和災情核定情況,市應急管理局提出資金分配意見,市財政局審核后及時下達資金。
(5)市應急管理局會同市糧食和物資儲備局緊急調撥市級生活類救災物資,指導、監督災區救災應急措施落實和救災款物發放。交通運輸、公安、鐵路等部門和單位協調指導開展救災物資、人員運輸工作。
(6)指導災區做好受災人員轉移安置、生活保障等工作。
(7)市衛生健康委員會指導災區做好醫療救治、衛生防疫和心理援助等衛生應急工作。
(8)市應急管理局會同市民政局指導社會組織、社會工作者、志愿者等社會力量有序參與災害救助工作。
(9)災情穩定后,指導災區政府評估、核定自然災害損失情況,及時將評估結果報送市減災委辦公室。
(10)市減災委其他成員單位按照職責分工做好有關工作。
5.3二級響應
5.3.1啟動條件
本市縣級行政區域內發生自然災害,一次災害過程出現下列情況之一的,啟動二級響應:
(1)因災死亡或失蹤人20以上,50人以下;
(2)緊急轉移安置或需緊急生活救助3萬人以上、8萬人以下;
(3)倒塌和嚴重損壞房屋1萬間或3000戶以上,3萬間或1萬戶以下;
(4)干旱災害造成群眾缺糧或缺水等生活困難,需政府救助人數占全市農牧業人口20%以上、25%以下,或20萬人以上,30萬人以下;
(5)災害造成群眾生產生活資料遭受特別重大損失、短期內失去收入來源,或社會關注度高、群眾反映強烈等,市政府決定啟動二級響應的其他情形。
5.3.2啟動程序
災害發生后,市減災委辦公室經分析評估,認定災情達到啟動標準的,向市減災委提出啟動二級響應的建議。市減災委常務副主任決定啟動二級響應,并向市減災委主任報告。
5.3.3響應措施
市減災委組織開展市級層面自然災害救助工作,指導、支持災區自然災害救助工作,視情采取以下措施:
(1)市減災委發出響應通知,組織市減災委有關成員單位、專家委員會及受災地召開災情會商會議,分析災區形勢,按照市委、市政府關于救災工作的指示,研究救災支持措施;各工作組迅速開展救災救助工作。
(2)市委、市政府領導帶領有關部門負責同志赴災區指導救災工作。
(3)市減災委辦公室及時掌握災情和救災工作動態信息,每日向市委、市政府和省減災委辦公室、省應急管理廳至少報告一次災情和救災工作動態信息,重大情況隨時報告;組織災情會商,按照有關規定統一發布災情,及時發布災區需求。市減災委有關成員單位做好災情、災區需求及救災工作動態等信息共享工作,每日向市減災委辦公室通報有關情況。必要時,市減災委專家委員會組織專家進行實時災情、災情發展趨勢以及災區需求評估。
(4)以市政府或市應急管理局、市財政局聯合向省政府或省應急管理廳、省財政廳上報撥付救災應急資金和救災物資的請示,請求省級支持。收到省財政廳撥款或市政府確定的下撥救災資金后,根據災區申請和災情核定情況,市應急管理局提出資金分配意見,市財政局審核后及時下達資金。
(5)市應急管理局會同市糧食和物資儲備局緊急調撥市級生活類救災物資,指導、監督災區救災應急措施落實和救災款物發放。交通運輸、公安、鐵路等部門和單位協調指導開展救災物資、人員運輸工作。
(6)指導災區做好受災人員轉移安置、生活保障等工作。
(7)市公安局加強災區社會治安和道路交通的應急管理。市消防救援支隊調派消防救援隊伍參與救災工作,協助災區轉移受災人員、加強安置場所消防管理。軍分區戰備建設處、武警駐馬店支隊根據災區政府請求,組織協調解放軍、武警、預備役部隊、民兵參加搶險救災,必要時協助地方政府運送、發放救災物資。
(8)市衛生健康委員會根據需要,及時派出醫療衛生隊伍赴災區協助開展醫療救治、衛生防疫和心理援助等衛生應急工作。市科學技術局提供科技方面的綜合咨詢建議,協調適用于災區救援的科技成果支持救災工作。市自然資源和規劃局準備災區地理信息數據,協調相關部門組織災區現場影像獲取等應急測繪,開展災情監測和空間分析,提供應急測繪保障服務。
(9)市委宣傳部、市文化廣電和旅游局等宣傳部門組織做好新聞宣傳和輿論引導等工作。
(10)以市政府或市減災委名義向社會發布接受救災捐贈的公告,組織開展救災捐贈活動。市應急管理局、民政局指導社會組織、社會工作者、志愿者等社會力量有序參與災害救助工作。市民政局指導慈善組織開展救災募捐活動。市紅十字會依法開展救災募捐活動,參與救災工作。
(11)災情穩定后,根據市委、市政府關于災害評估工作的有關部署,市減災委組織災區政府、市政府有關部門開展災害損失綜合評估工作,按照規定統一發布自然災害損失情況。
(12)市減災委其他成員單位按照職責分工做好有關工作。
5.4一級響應
5.4.1啟動條件
本市縣級行政區域內發生自然災害,一次災害過程出現下列情況之一的,啟動一級響應:
(1)因災死亡或失蹤50人以上;
(2)需緊急轉移安置或緊急生活救助人口8萬人以上;
(3)倒塌和嚴重損壞房屋3萬間或1萬戶以上;
(4)干旱災害造成缺糧或缺水等生活困難,需政府救助人數占全市農牧業人口25%以上,或30萬人以上;
(5)災害造成群眾生產生活資料遭受特別巨大損失、短期內失去收入來源,或社會關注度高、群眾反映強烈等,市政府決定啟動一級響應的其他情形。
5.4.2啟動程序
災害發生后,市減災委辦公室經分析評估,認定災情達到啟動標準,向市減災委提出啟動一級響應的建議。市減災委主任決定啟動一級響應,并向市委、市政府報告。必要時,市政府直接決定啟動一級響應。
5.4.3響應措施
市減災委組織開展市級層面自然災害救助工作,指導、支持災區自然災害救助工作,視情采取以下措施:
(1)市減災委發出響應通知,組織市減災委有關成員單位、專家委員會及受災地召開災情會商會議,對指導、支持災區減災救災重大事項作出決定。各工作組迅速開展救災救助工作。
(2)市委、市政府領導帶領有關部門負責同志赴災區指導救災工作。
(3)市減災委辦公室及時掌握災情和救災工作動態信息,每日向市委、市政府和省減災委辦公室、省應急管理廳至少報告一次災情和救災工作動態信息,重大情況隨時報告;組織災情會商,按照有關規定統一發布災情,及時發布災區需求。市減災委有關成員單位做好災情、災區需求及救災工作動態等信息共享工作,每日向市減災委辦公室通報有關情況。必要時,市減災委專家委員會組織專家進行實時災情、災情發展趨勢以及災區需求評估。
(4)以市政府或市應急管理局、市財政局聯合向省政府或省應急管理廳、省財政廳上報撥付救災應急資金和救災物資的請示,請求省級支持。收到省財政廳撥款或市政府確定的下撥救災資金后,根據災區申請和災情核定情況,市應急管理局提出資金分配意見,市財政局審核后及時下達資金。
(5)市應急管理局會同市糧食和物資儲備局緊急調撥市級生活類救災物資,指導、監督災區救災應急措施落實和救災款物發放。交通運輸、公安、鐵路等部門和單位協調指導開展救災物資、人員運輸工作。
(6)指導災區做好受災人員轉移安置、生活保障等工作。
(7)市公安局加強災區社會治安和道路交通應急管理。市消防救援支隊調派消防救援隊伍參與救災工作,協助災區轉移受災人員、加強安置場所消防管理。軍分區戰備建設處、武警駐馬店支隊根據災區政府請求,組織協調解放軍、武警、預備役部隊、民兵參加搶險救災,必要時協助當地政府運送、發放救災物資。
(8)市發展和改革委員會、農業農村局、商務局、市場監督管理局、糧食和物資儲備局保障市場供應,防止價格大幅波動。市通信發展管理辦公室督促指導各基礎電信運營公司做好應急通信保障工作。市應急管理局、發展和改革委員會、工業和信息化局組織協調救災物資裝備、防護和消殺用品、醫藥等生產供應工作。市住房和城鄉建設局、城市管理局指導災后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礎設施工程的安全應急評估等工作。市水利局指導災區水利工程修復、水利行業供水和鄉鎮應急供水工作。市衛生健康委員會及時組織醫療衛生隊伍赴災區協助開展醫療救治、衛生防疫和心理援助等衛生應急工作。市科學技術局提供科技方面的綜合咨詢建議,協調適用于災區救援的科技成果支持救災工作。市自然資源和規劃局準備災區地理信息數據,協調相關部門組織災區現場影像獲取等應急測繪,開展災情監測和空間分析,提供應急測繪保障服務。市生態環境局及時監測因災害導致的生態環境破壞、污染、變化等情況,開展災區生態環境狀況調查評估。
(9)市委宣傳部、市文化廣電和旅游局等宣傳部門組織做好新聞宣傳和輿論引導等工作。
(10)以市政府或市減災委名義向社會發布接受救災捐贈的公告,組織開展救災捐贈活動。市應急管理局、民政局指導社會組織、社會工作者、志愿者等社會力量有序參與災害救助工作。市民政局指導慈善組織開展救災募捐活動。市紅十字會依法開展救災募捐活動,參與救災工作。
(11)災情穩定后,根據市委、市政府關于災害評估工作的有關部署,市減災委組織災區政府、市政府有關部門開展災害損失綜合評估工作,按照有關規定統一發布自然災害損失情況。
(12)市減災委其他成員單位按照職責分工做好有關工作。
5.5啟動條件調整
對災害發生在敏感地區、敏感時間和救助能力特別薄弱的多災易災地區等特殊情況,或災害對受災地區經濟社會造成重大影響時,啟動市級自然災害救助應急響應的標準可酌情調整。
5.6響應升級
啟動響應后,出現災情擴大、達到更高級別的響應標準時,按照相應響應程序提升響應等級。
5.7響應終止
救災應急救助工作結束后,由市減災委辦公室提出建議,按照啟動響應的審批程序決定終止響應。
5.8響應協同銜接
啟動市級自然災害救助應急響應時,相關縣區自然災害救助應急響應級別要與市級響應級別協同銜接。
縣級自然災害救助應急響應分級標準由縣級自然災害救助應急預案規定。
6災后救助
6.1過渡期生活救助
6.1.1對啟動市級應急響應的自然災害,市減災委辦公室組織有關部門、專家及災區應急管理部門評估當地過渡期生活救助需求情況。
6.1.2市財政局、應急管理局結合災情評估情況,確定資金補助方案,及時撥付省級和市級自然災害生活救助資金;市應急管理局指導災區政府做好過渡期生活救助的人員核定、資金發放等工作。
6.1.3市應急管理局、財政局監督檢查災區過渡期生活救助政策和措施的落實情況,定期通報災區救助工作情況,過渡期生活救助工作結束后組織開展績效評估。
6.2倒損住房恢復重建
因災倒損住房恢復重建要尊重群眾意愿,以受災戶自建為主,由縣級政府負責組織實施。縣級政府要制定完善因災倒損住房恢復重建補助資金管理制度規范,積極發揮巨災保險等保險補償作用,完善市場化籌集重建資金機制,確保補助資金規范有序發放到因災倒損住房重建戶人員手中。重建規劃和房屋設計要根據減災抗災需求因地制宜確定方案,科學安排項目選址,合理布局,避開地震斷裂帶、地質災害隱患點、泄洪通道、低洼易澇地等,提高抗災設防能力,確保安全。
6.2.1啟動市級自然災害救助應急響應的,市應急管理局要根據災區相關部門倒損住房核定情況,視情組織評估小組,參考住房和城鄉建設部門評估數據,對因災倒損住房情況進行綜合評估。
6.2.2由市政府或市財政局、市應急管理局向省政府或省財政廳、省應急管理廳申請因災倒損住房恢復重建補助資金。
6.2.3根據災區政府或其應急管理、財政部門的資金申請,依據評估小組對倒損住房情況的評估結果,市財政局、市應急管理局確定資金補助方案,市財政局及時下撥中央、省級和市級自然災害補助資金,專項用于各地因災倒損住房恢復重建。
6.2.4倒損住房恢復重建工作結束后,各級應急部門要采取實地調查、抽樣調查等方式,對本地倒損住房恢復重建補助資金管理工作開展績效評價,并將評價結果報上一級應急管理部門。市應急管理局收到災區應急管理部門上報的績效評價情況后,通過組成工作組開展實地抽查等方式,對全市倒損住房恢復重建補助資金管理工作進行績效評價。
6.2.5住房和城鄉建設部門負責倒損住房恢復重建的技術支持和質量監督等工作。財政部門負責多渠道籌集資金,做好補助資金使用管理工作,加快資金撥付進度。自然資源和規劃部門負責做好科學規劃、選址和用地保障工作。衛生健康、教育部門負責做好災后農村醫療機構、各類學校的恢復重建工作。市場監管部門負責做好建筑材料生產銷售環節的監督管理工作。應急管理部門負責因災毀損房屋恢復重建補助和受災人員生活救助工作。民政部門負責對應急期救助和過渡期救助后基本生活仍存在較大困難的受災人員開展民政領域社會救助。農業農村部門負責做好宅基地審批管理和農村戶用衛生廁所改造建設工作。水利部門負責做好供水保障。稅務部門負責重建中有關稅費減免工作。金融機構負責為受災農戶提供優惠貸款支持。
6.2.6由市委、市政府統一組織開展的倒損住房恢復重建按照有關規定執行。
6.3冬春救助
自然災害發生后的當年冬季、次年春季,災區政府為生活困難的受災人員提供基本生活救助。
6.3.1冬春救助對象為當年遭受自然災害導致冬春臨時生活困難的受災人員。災區縣級應急管理部門要于9月開始組織力量深入基層,做好需救助人員的調查、統計、評估工作,確定救助對象。
6.3.2災區縣級應急管理、財政部門審核鄉鎮政府、街道辦事處報送材料,組織填寫需救助人員信息,并于10月中旬將需救助情況,通過自然災害災情管理系統報上一級應急管理、財政部門。
6.3.3根據災區政府或其應急管理、財政部門的資金申請,結合災情評估情況,市財政局會同市應急管理局確定資金補助方案,及時下撥中央、省級和市級自然災害救災資金,專項用于幫助解決冬春受災人員基本生活困難。
6.3.4市應急管理局指導各地通過開展救災捐贈、對口支援、政府采購、在庫救災物資調劑調撥等方式解決受災人員的過冬衣被等問題,組織有關部門和專家評估全市冬春救助期間中期和終期救助工作績效。市發展和改革委員會、財政局等組織落實以工代賑、災歉減免政策。市發展和改革委員會會同市糧食和物資儲備局確保糧食供應。
7保障措施
7.1資金保障
7.1.1縣級以上政府要將自然災害救助工作納入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規劃,建立健全與自然災害救助需求相適應的資金、物資保障機制,將自然災害救助資金和自然災害救助工作經費納入財政預算。
7.1.2各級政府要根據經濟社會發展水平、自然災害生活救助成本等因素適時調整自然災害救助政策和相關補助標準。
7.2物資保障
7.2.1充分利用現有儲備倉儲資源,合理規劃、建設各級救災物資儲備庫(點),優化救災物資儲備庫(點)布局,完善救災物資儲備庫的倉儲條件、設施和功能,形成救災物資儲備網絡。縣級以上政府要根據自然災害特點、居民人口數量和分布等情況,按照布局合理、規模適度原則,設立救災物資儲備庫(點)。救災物資儲備庫(點)建設要統籌考慮各行業應急處置、搶險救災等方面需要。
7.2.2制定救災物資儲備保障規劃,科學合理確定儲備品種和規模,提升市級救災物資儲備保障能力;建立健全救災物資采購和儲備制度,每年根據應對重大自然災害的要求儲備必要物資。建立救災物資生產廠家參考名錄,健全應急狀態下集中生產調度和緊急采購供應機制,提升救災物資保障的社會協同能力。
7.2.3市級救災物資儲備由市應急管理局提出計劃,市糧食和物資儲備局商市財政局后組織采購。
7.2.4加強儲備庫(點)建設和管理,強化應急資源管理平臺管理,實現救災物資保障全過程信息化。
7.2.5建立健全救災物資緊急調撥和運輸制度。災害發生時,上級應急管理部門可調用下級救災儲備物資,并在調用后給予補充或給予資金補償。交通運輸、公安、鐵路部門要開辟“綠色”通道,交通運輸部門要按照有關規定對運送救災人員、物資、設備和受災人員的車輛免費通行。
7.3通信和信息保障
7.3.1通信主管部門負責組織災害事故應急指揮通信保障。基礎電信企業依法保障公用通信網絡暢通、災情信息及時傳送。自然災害應急信息網絡要以公用通信網為基礎,合理組建災情專用通信網絡,確保信息暢通。
7.3.2加強市級災情管理系統建設,指導各地建設、管理救災通信網絡,確保各級政府及時準確掌握重大災情。
7.3.3充分利用現有資源、設備,完善災情和數據共享平臺,健全災情共享機制,實現數據實時共享。
7.4裝備和設施保障
市級有關部門要配備救災管理工作必需的設備和裝備。縣級以上政府要建立自然災害救助應急指揮技術支撐系統,并為自然災害救助工作提供必要的交通、通信等設備和工作經費保障。
7.4.1要注重應用物聯網信息技術,建立健全應急物資監測網絡、預警體系和應急物資生產、儲備、調撥及緊急配送體系,優化應急工作程序,確保應急所需物資和生活用品及時供應,并加強對物資儲備的監督管理,及時予以補充和更新。
7.4.2縣級以上政府要根據當地居民人口數量和分布等情況,利用公園、廣場、體育場館等公共設施統籌規劃設立應急避難場所,并設置明顯標志。自然災害多發、易發地區可規劃建設專用應急避難場所。
7.4.3災情發生后,縣級以上政府要及時啟用各類避難場所,科學設置受災人員安置點,避開山洪、地質災害隱患點,防范次生災害,同時要加強安置點消防安全、衛生防疫、食品安全、治安等保障,維護安置點秩序。
7.5人力資源保障
7.5.1加強自然災害各類專業救援隊伍、災害管理人員隊伍建設,提高自然災害救助能力。培育和發展相關社會組織、社會工作者和志愿者隊伍,鼓勵和引導其在防災減災救災工作中發揮積極作用。
7.5.2組織應急管理、自然資源和規劃、住房和城鄉建設、城市管理、生態環境、交通運輸、水利、農業農村、商務、衛生健康、林業、消防、氣象、供電公司、紅十字會等方面專家,重點開展災情會商、赴災區現場評估及災害管理的業務咨詢工作。
7.5.3落實災害信息員培訓制度,建立健全覆蓋市、縣(區)、鄉鎮(街道)、村(社區)的災害信息員隊伍。村民委員會、居民委員會和企事業單位要設立專職或兼職的災害信息員。
7.6社會動員保障
7.6.1完善救災捐贈管理政策,建立健全救災捐贈動員、運行和監督管理機制,規范救災捐贈的組織發動、款物接收、統計、分配、使用、公示反饋等各環節工作。
7.6.2完善非災區支援災區、輕災區支援重災區的救助對口支援機制。
7.6.3科學組織、有效引導,充分發揮鄉鎮政府、街道辦事處、村民委員會、居民委員會、企事業單位、社會組織、社會工作者和志愿者在災害救助中的作用。
7.7科技保障
7.7.1建立基于衛星定位、遙感測繪、地理信息系統、模擬仿真、計算機網絡等技術的“天地空”一體化的災害監測預警、分析評估和應急決策支持系統。開展空間技術減災應用示范和培訓工作。
7.7.2組織應急管理、自然資源和規劃、生態環境、交通運輸、住房和城鄉建設、城市管理、水利、農業農村、衛生健康、林業、氣象等方面專家及高等院校、科研院所等單位專家開展災害風險調查,編制全市自然災害風險區劃圖,制定相關技術和管理標準。
7.7.3支持和鼓勵高等院校、科研院所、企事業單位和社會組織開展災害相關領域的科學研究和技術裝備開發、推廣應用,建立合作機制,鼓勵開展減災救災政策理論研究。
7.7.4建立完善應急廣播體系,利用人防通信、警報設施有效補盲,實現災情預警預報和減災救災信息全面立體覆蓋。加快突發公共事件預警信息發布系統建設,及時向公眾發布自然災害預警。
7.8宣傳和培訓
7.8.1組織開展防災減災救災宣傳活動,利用各種媒體宣傳應急法律、法規和災害預防、避險、避災、自救、互救、保險常識,組織“全國防災減災日”“國際減災日”“世界急救日”“世界氣象日”“全國科普日”“全國消防日”等活動,加強防災減災科普宣傳,提高公民防災減災意識和科學防災減災能力。
7.8.2積極開展社區減災活動,推動綜合減災(安全)示范社區建設。
7.8.3組織開展對各地政府分管負責人、災害管理人員和專業應急救災隊伍、社會組織、社會工作者和志愿者的培訓。
8附則
8.1術語解釋
8.1.1自然災害:本預案所稱自然災害主要包括干旱、洪澇災害,臺風、風雹、低溫冷凍、雪災、沙塵暴等氣象災害,地震災害,山體崩塌、滑坡、泥石流等地質災害,森林火災等。
8.1.2災情:指自然災害造成的損失情況,包括人員傷亡和財產損失等。
8.1.3災情預警:指根據氣象、水利、自然資源和規劃等部門的災害預警、預報信息,結合人口、自然和社會經濟背景數據庫,對災害可能影響的地方和人口數量等損失情況作出分析、評估和預警。
8.1.4本預案有關數量的表述中,“以上”含本數,“以下”不含本數。
8.1.5本預案關于救災物資的表述專指生活類救災物資。
8.2獎勵與責任
對在自然災害救助工作中作出貢獻的集體和個人,按照國家和省、市有關規定給予表揚和獎勵。對在自然災害救助工作中玩忽職守造成損失的,依法依規追究當事人責任;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其刑事責任。
8.3預案管理
8.3.1本預案由市減災委辦公室負責管理和組織實施,視情況變化作出相應修改,按照程序報市政府審批。縣級政府要根據本預案制定(修訂)本級自然災害救助應急預案,縣級自然災害救助應急預案報市應急管理局備案。
有關部門和單位要制定落實本預案任務的工作手冊、行動方案等,確保責任落實到位。
市減災委辦公室協同市減災委成員單位制定應急演練計劃并定期組織演練。
8.3.2各級財政、應急管理部門要對救災款物的管理使用特別是基層發放工作進行專項檢查,跟蹤問效。有關地方和部門要積極配合紀檢監察機關、審計部門對救災款物和捐贈款物管理使用情況的監督檢查。
8.3.3本預案執行過程中的具體問題由市應急管理局負責解釋。
8.4參照情形和預案實施時間
發生事故災難、公共衛生事件、社會安全事件等造成大量人員傷亡、需要緊急轉移安置或生活救助的其他類型突發公共事件,參照本預案開展應急救助工作。
本預案自印發之日起實施。原《駐馬店市人民政府辦公室關于印發駐馬店市自然災害救助應急預案的通知》(駐政辦〔2017〕73號)同時廢止。
附件:駐馬店市減災委成員單位工作職責
附件
駐馬店市減災委成員單位工作職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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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應急管理局:承擔市減災委辦公室日常工作,協調各成員單位以及市減災委專家組開展防災減災救災工作;組織制定我市防災減災救災方針、政策,編制并組織實施全市綜合防災減災規劃;牽頭組織自然災害應急救助工作,會同相關部門組織協調緊急轉移安置受災人員及其基本生活救助;承擔自然災害風險監測預警工作,組織開展自然災害綜合減災能力調查評估;負責統計、發布自然災害災情信息,組織開展災情核查、損失評估工作;組織災害救助,救災捐贈等工作;組織協調重要應急物資的儲備、調撥和緊急配送,建立健全應急物資共用共享和協調機制;承擔中央、省、市級下撥救災款物的管理、分配和監督使用工作;指導完善社會力量和市場主體參與防災減災救災工作機制;負責震情監測預報、震情趨勢判定、地震現場調查等工作;推進地震災害風險評估及隱患排查;協同組織抗震救災指揮調度和應急救援,參與災區民用建筑物安全鑒定和災后恢復重建規劃編制;開展地震科學和減輕地震災害的科學研究和科普宣傳工作。
市委宣傳部:參與防災減災救災方針、政策、規劃的制定和貫徹落實;根據市減災委辦公室提供的防災減災救災信息,負責協調相關單位和新聞媒體開展防災減災宣傳教育、新聞發布工作;指導媒體及時發送預警信息,督促指導新聞媒體做好宣傳報道工作,加強宣傳教育、輿論引導力度,確保正確輿論導向,營造良好輿論氛圍。
市發展和改革委員會:參與防災減災救災方針、政策、規劃的制定和貫徹落實;負責將防災減災工作納入全市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規劃,按照程序組織防災減災項目的立項審批、概算審查等工作;積極爭取救災應急補助中央預算內投資,協調推進有關項目建設;協調救災物資裝備、防護和消殺用品、醫藥等生產供應工作;做好重要民生商品保供穩價工作,保障生活必需品市場供應,防止價格大幅波動;組織編制或指導各地編制災后恢復重建規劃、統籌推進重大項目實施,做好災后規劃實施情況中期評估和規劃項目調整工作。
市教育局:參與防災減災救災方針、政策、規劃的制定和貫徹落實;督促各級各類學校(含幼兒園)將防災減災救災知識納入安全教育內容,開展防災減災救災教育培訓、預案制定和演練工作;協助災區政府指導災區教育系統做好受災學校轉移師生員工、恢復正常教育教學秩序,牽頭做好學校災后恢復重建規劃、計劃、方案并組織實施。
市科學技術局:參與防災減災救災方針、政策、規劃的制定和貫徹落實;牽頭會同有關部門和單位組織開展防災減災救災領域科技創新工作,支持技術裝備研發;負責組織實施防災減災救災科研項目,承擔災害發生規律和防災減災救災方面技術研究,為救災決策提供科學支撐。
市工業和信息化局:參與防災減災救災方針、政策、規劃的制定和貫徹落實;協調救災物資裝備、防護和消殺用品、醫藥等生產供應工作;負責指導工業企業災后復工復產工作。
市公安局:參與防災減災救災方針、政策、規劃的制定和貫徹落實;負責重大減災活動期間的現場安全警戒和交通秩序維護,以及重大災害期間災區社會秩序維護;配合做好自然災害期間發生的非正常死亡案件調查工作;配合災區做好救災救援和應急救助工作;協助組織災區群眾緊急轉移工作;確保救災物資運輸安全暢通;依法打擊災區盜搶違法犯罪,查處制造網絡謠言等違法違規人員;做好災區重點單位安全保衛工作;負責全市公安系統防災減災宣傳教育工作。
市民政局:參與防災減災救災方針、政策、規劃的制定和貫徹落實;會同業務主管單位依法對防災減災救災社會團體、民辦非企業單位和基金會進行登記、管理,動員引導有條件的社會組織參與防災減災救災工作;監督指導各縣區民政部門監管鄉鎮(街道)及時將符合條件的受災人員納入臨時救助或最低生活保障范圍;指導事發地民政部門做好重大災害因災死亡人員遺體處置工作。
市司法局:參與防災減災救災方針、政策、規劃的制定和貫徹落實;指導全市司法行政系統防災減災宣傳教育工作;參與防災減災救災相關立法和修訂工作。
市財政局:參與防災減災救災方針、政策、規劃的制定和貫徹落實;根據財力情況和防災減災救災工作實際需要,統籌安排市級自然災害救災資金和自然災害救助工作經費并納入年度預算;會同市應急管理局做好中央、省和市級自然災害救災資金管理和績效評價工作。
市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參與防災減災救災方針、政策、規劃的制定和貫徹落實;負責組織災區群眾勞務輸出,維護災區外出務工人員合法權益;協助做好防災減災救災獎勵優待、受災人員就業等工作。
市自然資源和規劃局:參與防災減災救災方針、政策、規劃的制定和貫徹落實;負責全市地質災害防治工作的組織、協調指導和監督工作;組織編制全市地質災害防治規劃和年度地質災害防治方案;組織開展地質災害監測預警預報、地質災害調查和評估,宣傳地質災害防災知識,指導地質災害隱患點開展臨災避險演練;負責做好災區測繪和地理信息保障工作;承擔地質災害應急救援的技術支撐工作,及時上報災害信息。
市生態環境局:參與防災減災救災方針、政策、規劃的制定和貫徹落實;負責組織對災區的環境污染情況進行監測、分析,提出處置方案建議并指導當地實施;掌握突發災害和疫情期間災區的生態環境狀況,指導災區做好環境保護和污染治理工作。
市住房和城鄉建設局:參與防災減災救災方針、政策、規劃的制定和貫徹落實;負責對我市城市抗震防災規劃實施進行監督;指導房屋建筑及附屬設施和市政基礎設施工程的抗震設計;指導災區開展災后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礎設施的工程安全評估、鑒定、恢復重建等工作。
市城市管理局:參與防災減災救災方針、政策、規劃的制定和貫徹落實;指導災區開展災后市政基礎設施的工程安全評估、鑒定、恢復重建等工作。
市交通運輸局:參與防災減災救災方針、政策、規劃的制定和貫徹落實;負責減災救災期間的公路、水運設施搶通保通和維護管理工作,保障交通暢通,協調主管部門開通減災救災“綠色”通道;根據減災救災工作需要,組織應急運輸車輛,會同有關部門做好救災物資緊急運輸工作,提供轉移受災群眾所需的交通工具;負責全市公路交通安全監督、水運航行安全信息發布,開展防災減災救災和應急避險等工作;負責災后公路、水路交通基礎設施修復工作。
市水利局:參與防災減災救災方針、政策、規劃的制定和貫徹落實;負責制定全市水旱災害防御規劃,組織、協調、監督、指導全市水旱災害防御工作,負責編制洪水干旱防治規劃和地方性防護標準、重要江河湖泊和重要水利工程的防御洪水抗御旱災調度及應急水量調度方案并組織實施;負責提供防洪抗旱、水利工程等防災減災救災對策與建議;對全市水利工程安全進行監督管理;負責汛情旱情監測預警信息發布工作;承擔防御洪水搶險救援的技術支撐;負責災后水利設施的修復工作。
市農業農村局:參與防災減災救災方針、政策、規劃的制定和貫徹落實;制定農業防災減災應急預案,指導全市開展農業自然災害防災減災、抗災救災相關工作;做好蔬菜等農副產品的市場保供工作;幫助、指導受災人員災后生產恢復;組織調查農業災情信息及損失情況;及時報告農作物病蟲害、水生動植物疫情、動物疫情等災害信息,指導、協調開展應急處置工作;組織開展農業防災減災技術推廣和知識宣傳;按照規定及時將符合條件的農村受災困難群眾納入防返貧監測對象實施精準幫扶,確保不發生規模性返貧。
市商務局:參與防災減災救災方針、政策、規劃的制定和貫徹落實;負責組織和協調救災食品、飲用水等生活必需品應急救災物資儲備、供應等工作,穩定生活必需品市場供應;負責組織和協調商貿、物資儲運單位的搶險救災工作;按照國家相關規定,協調配合做好境外救災捐贈物資進口許可證的審核發證工作。
市文化廣電和旅游局:參與防災減災救災方針、政策、規劃的制定和貫徹落實;負責指導災區廣播、電視系統的正常運行,做好損毀設施的恢復重建工作;協調相關媒體做好防災減災宣傳報道工作,及時發布預警信息;突發性災害發生時,及時播報救災緊急公告,及時向社會通報救災工作情況;負責指導我市A級旅游景區做好防災減災救災工作,協助建設A級旅游景區應急避難場所;負責災后因災損毀文物的評估、保護和修復。
市衛生健康委員會:參與防災減災救災方針、政策、規劃的制定和貫徹落實;負責指導災區做好醫療救護、疾病預防控制、衛生監督等工作;負責組織開展因災傷病人員醫療救治、心理援助和災區的衛生防疫,預防控制因災傳染病疫情的發生、流行;開展衛生防疫和急救知識的宣傳教育及衛生應急演練;適時組織衛生應急隊伍赴災區開展醫療衛生救援和心理援助。
市審計局:負責對救災款物分配、管理、使用情況和恢復重建政策落實、項目推進、資金管理使用情況進行審計。
市市場監督管理局:參與防災減災救災方針、政策、規劃的制定和貫徹落實;負責提供救災物資及捐贈物資的產品質量檢驗技術服務;負責救災食品、藥品、醫療器械的監督管理,協助有關部門組織救災藥品和醫療器械生產供應;負責災區市場價格監督管理,開展價格監督檢查,打擊價格違法行為,維護災區市場穩定。
市統計局:參與防災減災救災方針、政策、規劃的制定和貫徹落實;負責提供基礎統計數據,協助分析、匯總災情統計數據,配合市減災委辦公室做好其他統計工作。
市糧食和物資儲備局:參與防災減災救災方針、政策、規劃的制定和貫徹落實;根據市應急管理局提出的市級救災物資儲備需求,組織編制市級救災物資儲備規劃、品種目錄和標準,確定年度購置計劃;承擔市級救災物資的收儲、輪換和日常管理,根據指令按程序調出;負責組織、協調救災糧食的調撥和供應工作。
市醫療保障局:參與防災減災救災方針、政策、規劃的制定和貫徹落實;負責指導災區落實受災群眾醫療保險和醫療救助政策。
市國防動員辦公室:參與防災減災救災方針、政策、規劃的制定和貫徹落實;負責提供必要的公共人防工程作為應急避難避險場所;必要時利用人防指揮通信設施配合發布避災避險警報;利用人民防空戰備資源參與搶險救災工作;參與組織防空防災減災知識宣傳活動。
市林業局:參與防災減災救災方針、政策、規劃的制定和貫徹落實;負責組織編制森林和草原火災防治規劃和防護標準并指導實施,指導開展防火巡護、火源管理、防火設施建設等工作;組織指導國有林場和草原開展防火宣傳教育、監測預警、督促檢查等工作;組織開展林業、草原有害生物防治和檢疫管理工作,指導林業草原植物檢疫執法;管理林業和草原有害生物監測、預報、預警工作。
市氣象局:參與防災減災救災方針、政策、規劃的制定和貫徹落實;負責氣象災害的實時監測、預警預報和災情評估;在市政府的組織下,編制全市氣象災害防御規劃;開展氣象防災減災知識宣傳;統籌規劃并指導監督全市氣象監測預警設施建設和信息資源共享工作;提供氣象災害防御建議和對策,做好救災氣象保障服務工作。
市稅務局:參與防災減災救災方針、政策、規劃的制定和貫徹落實;按照國家有關規定落實防災減災稅收優惠政策,做好全市稅務系統防災減災相關工作。
國家金融監督管理總局駐馬店監管分局:參與防災減災救災方針、政策、規劃的制定和貫徹落實;負責指導和協助做好災區保險理賠服務工作,督促銀行保險機構為災后恢復重建提供資金支持;督促指導農業、農房等保險業務的承保機構依法合規做好查勘理賠等工作。
市通信管理辦公室:參與防災減災救災方針、政策、規劃的制定和貫徹落實;負責督促、指導、協調市內各基礎電信企業做好搶險救災通信的應急保障工作和災后通信設施恢復搶修工作;按照相關流程及時發布預警信息。
駐馬店無線電中心:參與防災減災救災方針、政策、規劃的制定和貫徹落實;負責重大自然災害應急救助工作的無線電頻率資源保障和干擾查處。
軍分區戰備建設處:參與防災減災救災方針、政策、規劃的制定和貫徹落實;發生重特大災情時,根據市政府和災區政府請求,協調駐駐部隊、組織民兵參加搶險救災和災后重建工作。
武警駐馬店支隊:參與防災減災救災方針、政策、規劃的制定和貫徹落實;發生重特大災情時,按照兵力調動批準使用權限相關規定,負責組織所屬力量參加搶險救災,協同當地公安部門維護救災秩序和災區社會治安,協助當地政府轉移危險地區的群眾。
市消防救援支隊:參與防災減災救災方針、政策、規劃的制定和貫徹落實;啟動市級自然災害救助一級、二級應急響應時,組織我市消防救援隊伍承擔重大災害事故和以搶救人員生命為主的應急救援工作;指導縣級消防救援部門開展消防監督檢查、消防知識科普宣傳及演練。
市紅十字會:參與防災減災救災方針、政策、規劃的制定和貫徹落實;負責協助災區開展人道主義救助;負責組織管理與調配紅十字會會員和志愿者參加災區傷員救治、心理疏導等現場救護;依法依規開展社會募捐活動,負責對口捐贈物資的接收、發放和管理,處理對口國際社會援助事宜,及時向社會公布使用情況;參與備災救災和災后重建工作。
市科學技術協會:參與防災減災救災方針、政策、規劃的制定和貫徹落實;開展防災減災科普宣傳教育活動,普及防災減災救災科技知識,協助開展相關工作。
駐馬店車務段:參與防災減災救災方針、政策、規劃的制定和貫徹落實;負責所轄鐵路及其設施的安全和搶修,優先運送救災物資和搶險救援人員。
駐馬店供電公司:參與防災減災救災方針、政策、規劃的制定和貫徹落實;負責組織指揮所轄災區電力設施的搶修工作,保障災區供電公司供電區域的電力供應;指導重要用戶搶修所屬電力設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