發布時間:
2025-06-04 15:57
信息來源:
市司法局
駐馬店市人民政府
關于公布市級行政執法主體的公告
為進一步規范行政執法主體資格管理,推進機構、職能法定化,確保行政執法機關依法履職,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許可法》《河南省行政執法條例》等法律法規規定,經審核確認,現將市級行政執法主體予以公布。
一、法定行政執法機關(34個)
駐馬店市人民政府辦公室
駐馬店市發展和改革委員會
駐馬店市教育局
駐馬店市科學技術局
駐馬店市工業和信息化局
駐馬店市民族宗教事務局
駐馬店市公安局
駐馬店市民政局
駐馬店市司法局
駐馬店市財政局
駐馬店市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
駐馬店市自然資源和規劃局
駐馬店市生態環境局
駐馬店市住房和城鄉建設局
駐馬店市城市管理局(城市綜合執法局)
駐馬店市交通運輸局
駐馬店市水利局
駐馬店市農業農村局
駐馬店市商務局
駐馬店市文化廣電和旅游局(文物局)
駐馬店市衛生健康委員會(疾病預防控制局)
駐馬店市體育局
駐馬店市退役軍人事務局
駐馬店市應急管理局
駐馬店市審計局
駐馬店市市場監督管理局(知識產權局)
駐馬店市統計局
駐馬店市醫療保障局
駐馬店市林業局
駐馬店市糧食和物資儲備局
駐馬店市人民防空辦公室
駐馬店市檔案局
駐馬店市新聞出版局
駐馬店市國家保密局(密碼管理局)
二、法律法規授權的組織(10個)
駐馬店市互聯網信息辦公室
駐馬店市政府僑務辦公室
駐馬店市政府外事辦公室
駐馬店市住房公積金管理中心
駐馬店市不動產登記交易中心
駐馬店市事業單位登記管理局
駐馬店市公安局交通管理支隊(駐馬店市公安交通管理局)
駐馬店市公安局出入境管理支隊(駐馬店市公安出入境管理局)
駐馬店市公安局驛城分局
駐馬店市公安局經濟開發區分局
三、相關要求
(一)法律、行政法規規定實行垂直管理的稅務、煙草專賣、氣象、消防救援等行政執法機關的主體資格確認及公示程序,依照其上級主管部門相關規定執行,市人民政府不再另行公布。
(二)法律、法規授權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務職能的組織,應當嚴格在法定授權范圍內以本組織名義實施行政執法活動。經市委工作機關加掛牌子的機構,依據法律、法規、規章的規定,以掛牌機構名義對外實施行政執法活動。
(三)市轄各類管理區(開發區)應當在市政府依法授予的法定權限范圍內,規范行使行政執法職權。
(四)行政執法主體依據法律、法規、規章的規定實施行政執法委托的,應當與受委托行政機關或組織簽訂書面委托書,明確委托事項、權限及期限,并于委托書簽訂之日起15個工作日內向社會公示委托機關與受委托組織的基本信息、委托事項及法律依據。
(五)市級行政執法主體實行清單化動態管理制度。因機構改革、職能調整或法律、法規、規章立改廢等情形導致行政執法主體資格發生設立、變更、終止的,責任單位應當自事由發生之日起30日內報請市人民政府審查確認后,通過政府門戶網站等法定載體予以公示。
(六)各行政執法主體應當嚴格依據法律、法規、規章、權責清單履行行政執法職責,健全行政執法程序,嚴格規范公正文明實施行政執法活動。市司法行政部門是本級人民政府的行政執法監督機構,各行政執法主體自覺接受市司法行政部門監督。
(七)本公告自發布之日起施行,《駐馬店市人民政府關于確認市直機關行政執法主體資格的公告》(駐政〔2021〕23號)同時廢止。
駐馬店市人民政府
2025年6月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