駐馬店市自然資源和規劃局行政檢查事項和依據
發布時間:
2025-06-30 21:45
信息來源:
駐馬店市自然資源和規劃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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檢查事項和依據 | ||
序號 | 行政檢查事項名稱 | 實施依據 |
1 | 規劃編制單位應當及時更新全國城鄉規劃(國土空間規劃)編制單位管理信息系統中的單位基本情況、人員信息、業績、合同履約、接受行政處罰等情況,并向有關自然資源主管部門提供真實、準確、完整的信用信息的檢查。 | 《城鄉規劃編制單位資質管理辦法(2024)》第十九條第二款規劃編制單位應當及時更新全國城鄉規劃(國土空間規劃)編制單位管理信息系統中的單位基本情況、人員信息、業績、合同履約、接受行政處罰等情況,并向有關自然資源主管部門提供真實、準確、完整的信用信息。 |
2 | 規劃編制單位是否按照要求及時更新全國城鄉規劃(國土空間規劃)編制單位管理信息系統相關信息的檢查 | 《城鄉規劃編制單位資質管理辦法(2024)》第十九條第二款規劃編制單位應當及時更新全國城鄉規劃(國土空間規劃)編制單位管理信息系統中的單位基本情況、人員信息、業績、合同履約、接受行政處罰等情況,并向有關自然資源主管部門提供真實、準確、完整的信用信息。 |
3 | 規劃編制單位是否超越資質等級承擔國土空間規劃編制業務,是否違反國家有關標準編制國土空間規劃的處罰 | 《城鄉規劃編制單位資質管理辦法(2024)》第二十七條第一款規劃編制單位超越資質等級承擔國土空間規劃編制業務,或者違反國家有關標準編制國土空間規劃的,由所在地市、縣人民政府自然資源主管部門責令限期改正,處以項目合同金額1倍以上2倍以下的罰款;情節嚴重的,責令停業整頓,由原審批自然資源主管部門降低其資質等級或者吊銷資質證書;造成損失的,依法承擔賠償責任。 |
4 | 城鄉規劃編制單位是否超越資質等級許可的范圍承攬城鄉規劃編制工作的檢查 | 《中華人民共和國城鄉規劃法(2019)》第二十四條第二款從事城鄉規劃編制工作應當具備下列條件,并經國務院城鄉規劃主管部門或者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城鄉規劃主管部門依法審查合格,取得相應等級的資質證書后,方可在資質等級許可的范圍內從事城鄉規劃編制工作: |
5 | 編制城鄉規劃是否遵守國家有關標準的檢查 | 《中華人民共和國城鄉規劃法(2019)》第二十四條第三款編制城鄉規劃必須遵守國家有關標準。 |
6 | 城鄉規劃編制單位資質證書與資質條件是否相符合的檢查 | 《中華人民共和國城鄉規劃法(2019)》第六十三條城鄉規劃編制單位取得資質證書后,不再符合相應的資質條件的,由原發證機關責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降低資質等級或者吊銷資質證書。 |
7 | 是否按照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的規定進行建設的檢查 | 《中華人民共和國城鄉規劃法(2019)》第四十條第一款在城市、鎮規劃區內進行建筑物、構筑物、道路、管線和其他工程建設的,建設單位或者個人應當向城市、縣人民政府城鄉規劃主管部門或者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確定的鎮人民政府申請辦理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 |
8 | 臨時用地期滿之日起一年內未完成復墾或者未恢復種植條件的檢查 | 《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實施條例(2021)》第二十條第三款土地使用者應當自臨時用地期滿之日起一年內完成土地復墾,使其達到可供利用狀態,其中占用耕地的應當恢復種植條件。 |
9 | 在建、已建露天礦山企業履行露天礦山綜合治理義務,承擔露天礦山生態修復責任。有責任主體的廢棄露天礦山,由責任主體依法承擔生態修復責任。責任主體滅失的歷史遺留露天礦山,所在地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及其相關部門應當依法查清滅失原因,對通過注銷等手段逃避生態修復責任的,依法由法定代表人、股東、實際控制人等承擔修復責任;對其他原因形成的歷史遺留露天礦山,由所在地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按照規定組織生態修復。 | 《河南省露天礦山綜合治理和生態修復條例(2023)》第十八條第一款在建、已建露天礦山企業履行露天礦山綜合治理義務,承擔露天礦山生態修復責任。有責任主體的廢棄露天礦山,由責任主體依法承擔生態修復責任。責任主體滅失的歷史遺留露天礦山,所在地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及其相關部門應當依法查清滅失原因,對通過注銷等手段逃避生態修復責任的,依法由法定代表人、股東、實際控制人等承擔修復責任;對其他原因形成的歷史遺留露天礦山,由所在地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按照規定組織生態修復。 |
10 | 露天礦山企業應當按照編制的礦產資源開采與生態修復方案中的生態修復要求開展生態修復。 | 《河南省露天礦山綜合治理和生態修復條例(2023)》第二十條第二款露天礦山企業應當按照編制的礦產資源開采與生態修復方案中的生態修復要求開展生態修復。 |
11 | 有責任主體的廢棄露天礦山生態修復責任人應當按照本行政區域露天礦山生態修復總體方案,編制露天礦山生態修復實施方案,并依法按照方案開展生態修復。 | 《河南省露天礦山綜合治理和生態修復條例(2023)》第二十條第三款有責任主體的廢棄露天礦山生態修復責任人應當按照本行政區域露天礦山生態修復總體方案,編制露天礦山生態修復實施方案,并依法按照方案開展生態修復。 |
12 | 露天礦山企業應當按照國家規定設立礦山地質環境治理恢復基金賬戶,提取礦山地質環境治理恢復基金,專項用于露天礦山生態修復。 | 《河南省露天礦山綜合治理和生態修復條例(2023)》第二十三條第一款露天礦山企業應當按照國家規定設立礦山地質環境治理恢復基金賬戶,提取礦山地質環境治理恢復基金,專項用于露天礦山生態修復。 |
13 | 土地復墾義務人是否對生產建設活動損毀土地的規模、程度和復墾過程中土地復墾工程質量、土地復墾效果等實施全程控制,是否對驗收合格后的復墾土地采取管護措施,保證土地復墾效果 | 《土地復墾條例實施辦法(2019)》第二十五條土地復墾義務人應當對生產建設活動損毀土地的規模、程度和復墾過程中土地復墾工程質量、土地復墾效果等實施全程控制,并對驗收合格后的復墾土地采取管護措施,保證土地復墾效果。 |
14 | 縣級以上自然資源主管部門應當采取年度檢查、專項核查、例行稽查、在線監管等形式,對本行政區域內的土地復墾活動進行監督檢查,并可以采取下列措施: | 《土地復墾條例實施辦法(2019)》第四十四條縣級以上自然資源主管部門應當采取年度檢查、專項核查、例行稽查、在線監管等形式,對本行政區域內的土地復墾活動進行監督檢查,并可以采取下列措施: |
15 | 縣級以上自然資源主管部門應當采取年度檢查、專項核查、例行稽查、在線監管等形式,對本行政區域內的土地復墾活動進行監督檢查,并可以采取下列措施: | 《土地復墾條例實施辦法(2019)》第四十四條縣級以上自然資源主管部門應當采取年度檢查、專項核查、例行稽查、在線監管等形式,對本行政區域內的土地復墾活動進行監督檢查,并可以采取下列措施: |
16 | 在建和已投產的礦山企業,未編制礦山地質環境保護與恢復治理方案的,采礦權人應當在國土資源主管部門規定的期限內編制。 | 《河南省地質環境保護條例(2018)》第十七條第二款在建和已投產的礦山企業,未編制礦山地質環境保護與恢復治理方案的,采礦權人應當在國土資源主管部門規定的期限內編制。 |
17 | 采礦權申請人可以按照要求自行編制或者委托有關機構編制礦山地質環境保護與恢復治理方案,按照采礦權批準權限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國土資源主管部門審查。不按要求編制礦山地質環境保護與恢復治理方案的,國土資源主管部門不得受理其采礦權申請。 | 《河南省地質環境保護條例(2018)》第十七條第一款采礦權申請人可以按照要求自行編制或者委托有關機構編制礦山地質環境保護與恢復治理方案,按照采礦權批準權限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國土資源主管部門審查。不按要求編制礦山地質環境保護與恢復治理方案的,國土資源主管部門不得受理其采礦權申請。 |
18 | 擴大開采規模、變更礦區范圍或者開采方式的,采礦權人應當重新編制礦山地質環境保護與恢復治理方案,并報原采礦許可批準機關審查;礦區范圍跨縣級以上行政區域的,由所涉及行政區域的共同上一級采礦許可批準機關審查。 | 《河南省地質環境保護條例(2018)》第十七條第三款擴大開采規模、變更礦區范圍或者開采方式的,采礦權人應當重新編制礦山地質環境保護與恢復治理方案,并報原采礦許可批準機關審查;礦區范圍跨縣級以上行政區域的,由所涉及行政區域的共同上一級采礦許可批準機關審查。 |
19 | 采礦權人必須履行礦山地質環境恢復治理義務,嚴格按照經批準的礦山地質環境保護與恢復治理方案進行恢復治理,恢復治理費用列入生產成本。 | 《河南省地質環境保護條例(2018)》第十八條第一款采礦權人必須履行礦山地質環境恢復治理義務,嚴格按照經批準的礦山地質環境保護與恢復治理方案進行恢復治理,恢復治理費用列入生產成本。 |
20 | 礦山地質環境保護與恢復治理工程的設計、施工,應當與礦產資源開采活動同步進行。 | 《河南省地質環境保護條例(2018)》第十八條第二款礦山地質環境保護與恢復治理工程的設計、施工,應當與礦產資源開采活動同步進行。 |
21 |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國土資源主管部門對探礦權人、采礦權人履行礦山地質環境保護與恢復治理義務的情況進行監督檢查,相關責任人應當予以配合,并提供必要的資料,如實反映情況。 | 《河南省地質環境保護條例(2018)》第二十三條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國土資源主管部門對探礦權人、采礦權人履行礦山地質環境保護與恢復治理義務的情況進行監督檢查,相關責任人應當予以配合,并提供必要的資料,如實反映情況。 |
22 | 土地復墾義務人應當按照土地復墾方案開展土地復墾工作。礦山企業還應當對土地損毀情況進行動態監測和評價。 | 《土地復墾條例(2011)》第十四條第一款土地復墾義務人應當按照土地復墾方案開展土地復墾工作。礦山企業還應當對土地損毀情況進行動態監測和評價。 |
23 | 土地復墾義務人是否按照規定報告土地損毀情況、土地復墾費用使用情況或者土地復墾工程實施情況 | 《土地復墾條例(2011)》第十七條第一款土地復墾義務人應當于每年12月31日前向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國土資源主管部門報告當年的土地損毀情況、土地復墾費用使用情況以及土地復墾工程實施情況。 |
24 | 土地復墾義務人是否按照規定對擬損毀的耕地、林地、牧草地進行表土剝離 | 《土地復墾條例(2011)》第十六條第二款土地復墾義務人應當首先對擬損毀的耕地、林地、牧草地進行表土剝離,剝離的表土用于被損毀土地的復墾。 |
25 | 采礦權人是否按照批準的礦山地質環境保護與土地復墾方案治理 | 《礦山地質環境保護規定(2019)》第十五條第一款采礦權人應當嚴格執行經批準的礦山地質環境保護與土地復墾方案。 |
26 | 開采礦產資源造成礦山地質環境破壞的,由采礦權人負責治理恢復,治理恢復費用列入生產成本。 | 《礦山地質環境保護規定(2019)》第十六條第一款開采礦產資源造成礦山地質環境破壞的,由采礦權人負責治理恢復,治理恢復費用列入生產成本。 |
27 | 采礦權人是否按規定計提礦山地質環境治理恢復基金 | 《礦山地質環境保護規定(2019)》第十七條采礦權人應當依照國家有關規定,計提礦山地質環境治理恢復基金。基金由企業自主使用,根據其礦山地質環境保護與土地復墾方案確定的經費預算、工程實施計劃、進度安排等,統籌用于開展礦山地質環境治理恢復和土地復墾。 |
28 | 采礦權人應當按照礦山地質環境保護與土地復墾方案的要求履行礦山地質環境保護與土地復墾義務。 | 《礦山地質環境保護規定(2019)》第十八條第一款采礦權人應當按照礦山地質環境保護與土地復墾方案的要求履行礦山地質環境保護與土地復墾義務。 |
29 | 采礦權人未履行礦山地質環境保護與土地復墾義務,或者未達到礦山地質環境保護與土地復墾方案要求,有關自然資源主管部門應當責令采礦權人限期履行礦山地質環境保護與土地復墾義務。 | 《礦山地質環境保護規定(2019)》第十八條第二款采礦權人未履行礦山地質環境保護與土地復墾義務,或者未達到礦山地質環境保護與土地復墾方案要求,有關自然資源主管部門應當責令采礦權人限期履行礦山地質環境保護與土地復墾義務。 |
30 | 采礦權轉讓的,礦山地質環境保護與土地復墾的義務同時轉讓。采礦權受讓人應當依照本規定,履行礦山地質環境保護與土地復墾的義務。 | 《礦山地質環境保護規定(2019)》第二十條采礦權轉讓的,礦山地質環境保護與土地復墾的義務同時轉讓。采礦權受讓人應當依照本規定,履行礦山地質環境保護與土地復墾的義務。 |
31 | 縣級以上自然資源主管部門對采礦權人履行礦山地質環境保護與土地復墾義務的情況進行監督檢查。 | 《礦山地質環境保護規定(2019)》第二十二條第一款縣級以上自然資源主管部門對采礦權人履行礦山地質環境保護與土地復墾義務的情況進行監督檢查。 |
32 | 相關責任人應當配合縣級以上自然資源主管部門的監督檢查,并提供必要的資料,如實反映情況。 | 《礦山地質環境保護規定(2019)》第二十二條第二款相關責任人應當配合縣級以上自然資源主管部門的監督檢查,并提供必要的資料,如實反映情況。 |
33 | 縣級以上自然資源主管部門在履行礦山地質環境保護的監督檢查職責時,有權對礦山地質環境與土地復墾方案確立的治理恢復措施落實情況和礦山地質環境監測情況進行現場檢查,對違反本規定的行為有權制止并依法查處。 | 《礦山地質環境保護規定(2019)》第二十四條縣級以上自然資源主管部門在履行礦山地質環境保護的監督檢查職責時,有權對礦山地質環境與土地復墾方案確立的治理恢復措施落實情況和礦山地質環境監測情況進行現場檢查,對違反本規定的行為有權制止并依法查處。 |
34 | 對本行政區域來華測繪是否涉及國家安全和秘密的檢查 | 《外國的組織或者個人來華測繪管理暫行辦法(2019)》第十六條第一項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自然資源主管部門,應當加強對本行政區域內來華測繪的監督管理,定期對下列內容進行檢查:(一)是否涉及國家安全和秘密; |
35 | 對本行政區域來華測繪是否在《測繪資質證書》載明的業務范圍內進行測繪的檢查 | 《外國的組織或者個人來華測繪管理暫行辦法(2019)》第十六條第二項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自然資源主管部門,應當加強對本行政區域內來華測繪的監督管理,定期對下列內容進行檢查:(二)是否在《測繪資質證書》載明的業務范圍內進行; |
36 | 對本行政區域來華測繪是否按照國務院自然資源主管部門批準的內容進行測繪的檢查 | 《外國的組織或者個人來華測繪管理暫行辦法(2019)》第十六條第三項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自然資源主管部門,應當加強對本行政區域內來華測繪的監督管理,定期對下列內容進行檢查:(三)是否按照國務院自然資源主管部門批準的內容進行; |
37 | 對本行政區域來華測繪是否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測繪成果管理條例》的有關規定匯交測繪成果副本或者目錄的檢查 | 《外國的組織或者個人來華測繪管理暫行辦法(2019)》第十六條第四項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自然資源主管部門,應當加強對本行政區域內來華測繪的監督管理,定期對下列內容進行檢查:(四)是否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測繪成果管理條例》的有關規定匯交測繪成果副本或者目錄; |
38 | 對本行政區域來華測繪是否保證了中方測繪人員全程參與具體測繪活動的檢查 | 《外國的組織或者個人來華測繪管理暫行辦法(2019)》第十六條第五項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自然資源主管部門,應當加強對本行政區域內來華測繪的監督管理,定期對下列內容進行檢查:(五)是否保證了中方測繪人員全程參與具體測繪活動。 |
39 | 對外國的組織或者個人從事測繪活動是否與中華人民共和國有關部門、單位合作的檢查 | 《中華人民共和國測繪法(2017)》第八條第二款外國的組織或者個人在中華人民共和國領域從事測繪活動,應當與中華人民共和國有關部門或者單位合作進行,并不得涉及國家秘密和危害國家安全。 |
40 | 對從事測繪活動的專業技術人員是否具備相應的執業資格條件的檢查 | 《中華人民共和國測繪法(2017)》第三十條從事測繪活動的專業技術人員應當具備相應的執業資格條件。具體辦法由國務院測繪地理信息主管部門會同國務院人力資源社會保障主管部門規定。 |
41 | 對從事測繪活動的單位是否具備法人資格的檢查 | 《中華人民共和國測繪法(2017)》第二十七條第二款第一項從事測繪活動的單位應當具備下列條件,并依法取得相應等級的測繪資質證書,方可從事測繪活動:(一)有法人資格; |
42 | 對從事測繪活動的單位是否具有與從事的測繪活動相適應的專業技術人員的檢查 | 《中華人民共和國測繪法(2017)》第二十七條第二款第二項從事測繪活動的單位應當具備下列條件,并依法取得相應等級的測繪資質證書,方可從事測繪活動:(二)有與從事的測繪活動相適應的專業技術人員; |
43 | 對從事測繪活動的單位是否具有與從事的測繪活動相適應的技術裝備和設施的檢查 | 《中華人民共和國測繪法(2017)》第二十七條第二款第三項從事測繪活動的單位應當具備下列條件,并依法取得相應等級的測繪資質證書,方可從事測繪活動:(三)有與從事的測繪活動相適應的技術裝備和設施; |
44 | 對從事測繪活動的單位是否具有健全的技術和質量保證體系、安全保障措施、信息安全保密管理制度以及測繪成果和資料檔案管理制度的檢查 | 《中華人民共和國測繪法(2017)》第二十七條第二款第四項從事測繪活動的單位應當具備下列條件,并依法取得相應等級的測繪資質證書,方可從事測繪活動:(四)有健全的技術和質量保證體系、安全保障措施、信息安全保密管理制度以及測繪成果和資料檔案管理制度。 |
45 | 對從事測繪活動的單位是否依法取得相應等級的測繪資質證書,專業技術人員和其他測繪人員是否取得執業資格和測繪作業證件的檢查 | 《河南省測繪管理條例(2004)》第十五條第二款從事測繪活動的單位應當依法取得相應等級的測繪資質證書后,方可從事測繪活動。從事測繪活動的專業技術人員和其他測繪人員,應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取得執業資格和測繪作業證件。 |
46 | 對使用民用無人駕駛航空器從事測繪活動的單位是否依法取得測繪資質證書的檢查 | 《無人駕駛航空器飛行管理暫行條例(2023)》第三十五條第一款使用民用無人駕駛航空器從事測繪活動的單位依法取得測繪資質證書后,方可從事測繪活動。 |
47 | 測繪資質單位監督檢查 | 《中華人民共和國測繪法(2017)》第二十七條第二款從事測繪活動的單位應當具備下列條件,并依法取得相應等級的測繪資質證書,方可從事測繪活動: |
48 | 對從事測繪活動是否超越資質等級許可范圍的檢查 | 《中華人民共和國測繪法(2017)》第二十九條第一款測繪單位不得超越資質等級許可的范圍從事測繪活動,不得以其他測繪單位的名義從事測繪活動,不得允許其他單位以本單位的名義從事測繪活動。 |
49 | 對基礎測繪項目承擔單位從事基礎測繪活動是否超越資質等級許可范圍的檢查 | 《基礎測繪條例(2009)》第十六條第一款基礎測繪項目承擔單位應當具有與所承擔的基礎測繪項目相應等級的測繪資質,并不得超越其資質等級許可的范圍從事基礎測繪活動。 |
50 | 地圖管理監督檢查 | 《中華人民共和國測繪法(2017)》第三十八條第三款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和測繪地理信息主管部門、網信部門等有關部門應當加強對地圖編制、出版、展示、登載和互聯網地圖服務的監督管理,保證地圖質量,維護國家主權、安全和利益。 |
51 | 對出版、展示、登載、銷售、進口、出口的地圖是否符合國家有關標準和規定的檢查 | 《地圖管理條例(2016)》第二十四條第一款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出版、展示、登載、銷售、進口、出口不符合國家有關標準和規定的地圖,不得攜帶、寄遞不符合國家有關標準和規定的地圖進出境。 |
52 | 對地圖編制、出版、展示、登載、生產、銷售、進口、出口等活動的監督檢查 | 《地圖管理條例(2016)》第四十二條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關部門應當依法加強對地圖編制、出版、展示、登載、生產、銷售、進口、出口等活動的監督檢查。 |
53 | 對除景區圖、街區圖、地鐵線路圖等內容簡單的地圖外,其他向社會公開的地圖,是否報送有審核權的測繪地理信息行政主管部門審核的檢查 | 《地圖管理條例(2016)》第十五條第二款向社會公開的地圖,應當報送有審核權的測繪地理信息行政主管部門審核。但是,景區圖、街區圖、地鐵線路圖等內容簡單的地圖除外。 |
54 | 地理信息安全檢查 | 《中華人民共和國測繪法(2017)》第四十六條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測繪地理信息主管部門應當會同本級人民政府其他有關部門建立地理信息安全管理制度和技術防控體系,并加強對地理信息安全的監督管理。 |
55 | 對從事測繪活動涉及獲取、持有、提供、利用涉密地理信息,是否遵守保密法律、行政法規和國家有關規定的檢查 | 《中華人民共和國測繪法(2017)》第四十七條第二款從事測繪活動涉及獲取、持有、提供、利用屬于國家秘密的地理信息,應當遵守保密法律、行政法規和國家有關規定。 |
56 | 對測繪成果保管單位保管涉密測繪成果的檢查 | 《河南省測繪成果管理辦法(2012)》第十三條測繪成果保管單位對屬于國家秘密的測繪成果,應當統一編號、登記造冊,并制定具體的保管、領取和借用制度;收發、傳遞或者攜帶屬于國家秘密的測繪成果出境,必須按規定采取安全措施;復制、轉讓或者轉借屬于國家秘密的測繪成果,依照有關保密法律、法規的規定執行;對經批準復制的屬于國家秘密的測繪成果,應當按原件密級保管;在單位分立、合并或者被撤銷、終止時,應當按規定銷毀或者移交屬于國家秘密的測繪成果。 |
57 | 對涉密測繪成果是否標明密級和保密期限,是否按照相應的密級和范圍進行保密管理的檢查 | 《河南省測繪成果管理辦法(2012)》第十五條測繪單位應當按照國務院測繪主管部門和國家保密工作部門的規定,對測繪成果進行密級和秘密范圍確定。對屬于國家秘密的測繪成果,應當標明密級和保密期限,并按照相應的密級和范圍進行保密管理。 |
58 | 對涉密測繪成果銷毀及備案的檢查 | 《河南省測繪成果管理辦法(2012)》第十七條利用屬于國家秘密的測繪成果的單位在利用目的實現后,應當按照有關保密法律、法規的規定,及時銷毀測繪成果及載體,并向提供該成果的單位備案。 |
59 | 對涉密測繪成果的保管和利用情況的監督檢查 | 《河南省測繪成果管理辦法(2012)》第十八條測繪主管部門應當依法對屬于國家秘密的測繪成果的保管和利用情況進行監督檢查,對發現的問題應當責令有關單位及時予以改正。 |
60 | 對利用涉密基礎測繪成果是否簽訂保密責任書,是否采取有效的保密措施的檢查 | 《河南省測繪成果管理辦法(2012)》第二十六條第一項被許可利用人利用屬于國家秘密的基礎測繪成果,應當遵守下列規定:(一)與批準其利用測繪成果的測繪主管部門簽訂保密責任書,并采取有效的保密措施; |
61 | 對是否按批準的利用目的和范圍利用涉密基礎測繪成果的檢查 | 《河南省測繪成果管理辦法(2012)》第二十六條第二項被許可利用人利用屬于國家秘密的基礎測繪成果,應當遵守下列規定:(二)按批準的利用目的和范圍利用測繪成果; |
62 | 對是否擅自復制涉密基礎測繪成果或者轉讓、轉借給其他單位、個人利用的檢查 | 《河南省測繪成果管理辦法(2012)》第二十六條第三項被許可利用人利用屬于國家秘密的基礎測繪成果,應當遵守下列規定:(三)不得擅自復制測繪成果或者將測繪成果轉讓、轉借給其他單位、個人利用; |
63 | 對涉密基礎測繪成果利用單位的主體資格發生變更,是否重新提出利用申請的檢查 | 《河南省測繪成果管理辦法(2012)》第二十六條第四項被許可利用人利用屬于國家秘密的基礎測繪成果,應當遵守下列規定:(四)因機構改革和企業分立、合并等原因致使利用測繪成果的主體資格發生變更的,應當重新向批準其利用的測繪主管部門提出利用申請; |
64 | 對委托其他單位和個人利用或者再開發涉密基礎測繪成果任務完成后,是否及時按規定回收、銷毀測繪成果及其衍生產品的檢查 | 《河南省測繪成果管理辦法(2012)》第二十六條第五項被許可利用人利用屬于國家秘密的基礎測繪成果,應當遵守下列規定:(五)委托其他單位和個人承擔測繪成果的利用或者再開發任務的,在委托任務完成后應當及時回收或者銷毀測繪成果及其衍生產品。 |
65 | 對涉密地理信息的獲取、持有、提供、利用情況是否進行登記、長期保存的檢查 | 《中華人民共和國測繪法(2017)》第四十七條第一款地理信息生產、保管、利用單位應當對屬于國家秘密的地理信息的獲取、持有、提供、利用情況進行登記并長期保存,實行可追溯管理。 |
66 | 對測繪成果保管單位是否按照測繪成果資料的保管制度管理測繪成果資料的檢查 | 《中華人民共和國測繪成果管理條例(2006)》第十二條測繪成果保管單位應當按照規定保管測繪成果資料,不得損毀、散失、轉讓。 |
67 | 測繪地理信息隨機監督抽查 | 《中華人民共和國測繪法(2017)》第四十九條第一款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測繪地理信息主管部門應當建立健全隨機抽查機制,依法履行監督檢查職責,發現涉嫌違反本法規定行為的,可以依法采取下列措施: |
68 | 查閱、復制有關合同、票據、賬簿、登記臺賬以及其他有關文件、資料 | 《中華人民共和國測繪法(2017)》第四十九條第一款第一項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測繪地理信息主管部門應當建立健全隨機抽查機制,依法履行監督檢查職責,發現涉嫌違反本法規定行為的,可以依法采取下列措施:(一)查閱、復制有關合同、票據、賬簿、登記臺賬以及其他有關文件、資料; |
69 | 查封、扣押與涉嫌違法測繪行為直接相關的設備、工具、原材料、測繪成果資料 | 《中華人民共和國測繪法(2017)》第四十九條第一款第二項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測繪地理信息主管部門應當建立健全隨機抽查機制,依法履行監督檢查職責,發現涉嫌違反本法規定行為的,可以依法采取下列措施:(二)查封、扣押與涉嫌違法測繪行為直接相關的設備、工具、原材料、測繪成果資料等。 |
70 | 對外國無人駕駛航空器或者由外國人員操控的無人駕駛航空器是否在我國境內實施測繪飛行活動的檢查 | 《無人駕駛航空器飛行管理暫行條例(2023)》第三十五條第二款外國無人駕駛航空器或者由外國人員操控的無人駕駛航空器不得在我國境內實施測繪、電波參數測試等飛行活動。 |
71 | 對擅自公布重要地理信息數據的檢查 | 《中華人民共和國測繪成果管理條例(2006)》第二十二條第二款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擅自公布重要地理信息數據。 |
72 | 對測繪項目實施前是否按規定辦理測繪任務備案的檢查 | 《河南省測繪管理條例(2004)》第十八條第一款承擔測繪任務的單位,實施測繪前應當按照測繪項目管理的有關規定,到省測繪主管部門或者測繪項目所在地測繪主管部門辦理測繪任務備案。 |
73 | 對礦業權人填報的上年度勘查開采公示信息進行實地核查 | 《礦業權人勘查開采信息管理辦法(2024)》第十二條第一款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自然資源主管部門開展礦業權人公示信息核查應當組成核查組。核查人員與被核查對象存在利害關系的,應當依法回避。 |
74 | 對礦業權人填報的上年度勘查開采公示信息進行實地核查 | 《礦業權人勘查開采信息管理辦法(2024)》第十二條第二款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自然資源主管部門可以委托專業機構開展實地核查相關工作。 |
75 | 采礦權人是否于每年1月底前完成礦產資源統計基礎表的填報工作,是否將礦產資源統計基礎表一式三份報送礦區所在地的縣級自然資源主管部門。統計單元跨行政區域的是否報共同的上級自然資源主管部門指定的縣級自然資源主管部門 | 《礦產資源統計管理辦法(2020)》第八條第一款采礦權人應當于每年1月底前,完成礦產資源統計基礎表的填報工作,并將礦產資源統計基礎表一式三份,報送礦區所在地的縣級自然資源主管部門。統計單元跨行政區域的,報共同的上級自然資源主管部門指定的縣級自然資源主管部門。 |
76 | 是否采取破壞性的開采方法開采礦產資源的檢查 | 《中華人民共和國礦產資源法(2009)》第四十四條違反本法規定,采取破壞性的開采方法開采礦產資源的,處以罰款,可以吊銷采礦許可證;造成礦產資源嚴重破壞的,依照刑法有關規定對直接責任人員追究刑事責任。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