駐馬店市自然資源和規劃局權責清單--行政確認駐馬店市自然資源和規劃局權責清單--行政確認
發布時間:
2023-01-03 16:45
信息來源:
市自然資源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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職權類別:行政確認 | ||||||||||
序號 | 職權名稱 | 實施機關 | 實施依據 | 辦理環節 | 責任事項 | 責任 處室 |
承諾時限 | 法定時限 | 收費情況及依據 | |
1 | 礦產資源儲量評審備案 | 駐馬店市自然資源和規劃局 | 《礦產資源法》第十三條“國務院礦產儲量審批機構或者省、自治區、直轄市礦產儲量審批機構負責審查批準供礦山建設設計使用的勘探報告,并在規定的期限內批復報送單位。勘探報告未經批準,不得作為礦山建設設計的依據?!?br />《中華人民共和國礦產資源法實施細則》(國務院第152號令)第11、13、17、19、27、33、35條。 《礦產資源開采登記管理辦法》(國務院第241號令)第四條。 《河南省實施礦產資源法辦法》第十七條規定“供礦山使用的一般大型、中型、小型礦床儲量勘查報告和供中型、小型水源地建設使用的地下水勘查儲量報告,由省礦產儲量審批機構審批”。第二十七條,“在提出采礦申請前,應當持合法取得的經批準的地質勘查儲量報告”。第四十二條,“采礦權人應將新增的礦產儲量報地質礦產管理部門核準”。第四十六條,“礦山企業必須閉坑前提交閉坑報告”。 國土資源部、原國家計委、原國家經貿委、中國人民銀行、中國證監會聯合發布《礦產資源儲量評審認定辦法》(國土資發〔1999〕205號):第二十三條,礦產資源儲量認定自收齊本辦法第二十一條規定的材料之日起,應在30日內完成。 |
受理 | 1.受理責任:公示依法應當提交的材料和受理條件;一次性告知補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應當告知理由)。 | 行政審批服務科 | 1日 | 30日 | 不收費 | |
審核 | 2.審核責任:審核材料真實性和合法性;需要現場核查的,組織相關科室現場核查,并書面告知申請人;提出審核意見,審核通過的,制作相關文書。 | 礦產資源開發管理科 | 11日 | |||||||
審簽 | 3.審簽責任:根據審核意見,審核通過的,簽批在辦結文書中啟用行政審批專用章。 | 行政審批服務科 | 2日 | |||||||
辦結 | 4.辦結責任:按規定送達當事人辦結文書;信息公開。 | 行政審批服務科 | 1日 | |||||||
事后監管 | 5.事后監管責任:加強對礦產資源儲量登記備案的整理、審查和監管。 | 礦產資源開發管理科 | ||||||||
6.其他法律法規規章文件規定應履行的責任。 | ||||||||||
服務電話:0396—2613017 投訴機構:駐局紀檢組 投訴電話:0396—2613030 | ||||||||||
受理地點:駐馬店市行政服務中心 | ||||||||||
職權類別:行政確認 | ||||||||||
序號 | 職權名稱 | 實施機關 | 實施依據 | 辦理環節 | 責任事項 | 責任 處室 |
承諾時限 | 法定時限 | 收費情況及依據 | |
2 | 占用礦產資源儲量登記 | 駐馬店市自然資源和規劃局 | 《中華人民共和國礦產資源法》第十四條“礦產資源勘查成果檔案資料和各類礦產儲量的統計資料,實行統一的管理制度,按照國務院規定匯交或者填報?!?br />《礦產資源登記統計管理辦法》(國土資源部令第23號)第三條“本辦法所稱礦產資源登記統計,包括礦產資源儲量登記和礦產資源統計。本辦法所稱礦產資源儲量登記,是指縣級以上國土資源行政主管部門對查明、占用、殘留、壓覆礦產資源儲量的類型、數量、質量特征、產地以及其他相關情況進行登記的活動。本辦法所稱礦產資源統計,是指縣級以上國土資源行政主管部門對礦產資源儲量變化及開發利用情況進行統計的活動?!?br />《國土資源部關于開展礦產資源儲量登記工作的通知》(國土資發[2004]35號)第四條“國土資源部負責全國礦產資源登記統計的管理工作。縣級以上地方國土資源行政主管部門負責本行政區域內礦產資源登記統計的管理工作,但石油、天然氣、煤層氣、放射性礦產除外。 | 受理 | 1.受理責任:公示依法應當提交的材料和受理條件;一次性告知補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應當告知理由)。 | 行政審批服務科 | 1日 | 20日 | 不收費 | |
審核 | 2.審核責任:審核材料真實性和合法性;需要現場核查的,組織相關科室現場核查,并書面告知申請人;提出審核意見,審核通過的,制作相關文書。 | 礦產資源開發管理科 | 6日 | |||||||
審簽 | 3.審簽責任:根據審核意見,審核通過的,簽批在辦結文書中啟用行政審批專用章。 | 行政審批服務科 | 2日 | |||||||
辦結 | 4.辦結責任:按規定送達當事人辦結文書;信息公開。 | 行政審批服務科 | 1日 | |||||||
事后監管 | 5.事后監管責任:加強對礦產資源儲量登記備案的整理、審查和監管。 | 礦產資源開發管理科 | ||||||||
6.其他法律法規規章文件規定應履行的責任。 | ||||||||||
服務電話:0396—2613017 投訴機構:駐局紀檢組 投訴電話:0396—2613030 | ||||||||||
受理地點:駐馬店市行政服務中心 | ||||||||||
職權類別:行政確認 | ||||||||||
序號 | 職權名稱 | 實施機關 | 實施依據 | 辦理環節 | 責任事項 | 責任 處室 |
承諾時限 | 法定時限 | 收費情況及依據 | |
3 | 殘留礦產資源儲量登記 | 駐馬店市自然資源和規劃局 | 《中華人民共和國礦產資源法》第十四條“礦產資源勘查成果檔案資料和各類礦產儲量的統計資料,實行統一的管理制度,按照國務院規定匯交或者填報。” 《礦產資源登記統計管理辦法》(國土資源部令第23號)第三條“本辦法所稱礦產資源登記統計,包括礦產資源儲量登記和礦產資源統計。本辦法所稱礦產資源儲量登記,是指縣級以上國土資源行政主管部門對查明、占用、殘留、壓覆礦產資源儲量的類型、數量、質量特征、產地以及其他相關情況進行登記的活動。本辦法所稱礦產資源統計,是指縣級以上國土資源行政主管部門對礦產資源儲量變化及開發利用情況進行統計的活動?!?br />《國土資源部關于開展礦產資源儲量登記工作的通知》(國土資發[2004]35號)第四條“國土資源部負責全國礦產資源登記統計的管理工作??h級以上地方國土資源行政主管部門負責本行政區域內礦產資源登記統計的管理工作,但石油、天然氣、煤層氣、放射性礦產除外。 |
受理 | 1.受理責任:公示依法應當提交的材料和受理條件;一次性告知補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應當告知理由)。 | 行政審批服務科 | 1日 | 20日 | 不收費 | |
審核 | 2.審核責任:審核材料真實性和合法性;需要現場核查的,組織相關科室現場核查,并書面告知申請人;提出審核意見,審核通過的,制作相關文書。 | 礦產資源開發管理科 | 6日 | |||||||
審簽 | 3.審簽責任:根據審核意見,審核通過的,簽批在辦結文書中啟用行政審批專用章。 | 行政審批服務科 | 2日 | |||||||
辦結 | 4.辦結責任:按規定送達當事人辦結文書;信息公開。 | 行政審批服務科 | 1日 | |||||||
事后監管 | 5.事后監管責任:加強對礦產資源儲量登記備案的整理、審查和監管。 | 礦產資源開發管理科 | ||||||||
6.其他法律法規規章文件規定應履行的責任。 | ||||||||||
服務電話:0396—2613017 投訴機構:駐局紀檢組 投訴電話:0396—2613030 | ||||||||||
受理地點:駐馬店市行政服務中心 | ||||||||||
職權類別:行政確認 | ||||||||||
序號 | 職權名稱 | 實施機關 | 實施依據 | 辦理環節 | 責任事項 | 責任科室 | 承諾時限 | 法定時限 | 收費情況及依據 | |
4 | 建設工程驗線 | 駐馬店市自然資源和規劃局 | 《河南省實施〈中華人民共和國城鄉規劃法〉辦法》第六十五條:城鄉規劃主管部門應當采取驗核放線結果、核實基礎測量報告等措施,加強對建設工程的監督管理。建設行政主管部門應當監督施工單位嚴格按照建設項目施工圖進行建設。 | 受理 | 報建材料進行形式審查 | 行政審批服務科 | 0.5日 | 20日 | 不收費 | |
審核 | 經辦人對報建內容進行實質審查 | 行政審批服務科 | 1日 | |||||||
審簽 | 核發行政許可 | 行政審批服務科 | 1日 | |||||||
辦結 | 當事人簽收 | 行政審批服務科 | 0.5日 | |||||||
服務電話:0396-2810166 投訴機構:駐局紀檢組 投訴電話:0396—2613030 | ||||||||||
受理地點:駐馬店市行政服務中心 | ||||||||||
職權類別:行政確認 | ||||||||||
序號 | 職權名稱 | 實施機關 | 實施依據 | 辦理環節 | 責任事項 | 責任科室 | 承諾時限 | 法定時限 | 收費情況及依據 | |
5 | 建設工程規劃核實 | 駐馬店市自然資源和規劃局 | 1.《中華人民共和國城鄉規劃法》第四十五條: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城鄉規劃主管部門按照國務院規定對建設工程是否符合規劃條件予以核實。未經核實或者經核實不符合規劃條件的,建設單位不得組織竣工驗收。2.《河南省實施〈中華人民共和國城鄉規劃法〉辦法》第55條: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城鄉規劃主管部門應當對建設工程是否符合規劃條件和許可內容予以核實。經核實符合規劃條件和許可內容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城鄉規劃主管部門出具建設工程規劃核實合格手續。未經城鄉規劃主管部門核實或者經核實不符合規劃條件和許可內容的,建設單位不得組織竣工驗收,建設行政主管部門不得辦理竣工備案手續,房產管理部門不得辦理房屋產權登記手續。建設單位應當在竣工驗收后六個月內向城鄉規劃主管部門報送有關竣工驗收資料。 | 受理 | 報建材料進行形式審查 | 行政審批服務科 | 0.5日 | 20日 | 不收費 | |
審核 | 經辦人對報建內容進行實質審查 | 行政審批服務科 | 2日 | |||||||
審簽 | 核發行政許可 | 行政審批服務科 | 2日 | |||||||
辦結 | 當事人簽收 | 行政審批服務科 | 0.5日 | |||||||
服務電話:0396-2810166 投訴機構:駐局紀檢組 投訴電話:0396—2613030 | ||||||||||
受理地點:駐馬店市行政服務中心 | ||||||||||
職權類別:行政確認 | ||||||||||
序號 | 職權名稱 | 實施機關 | 實施依據 | 辦理環節 | 責任事項 | 責任處室 | 承諾時限 | 法定時限 | 收費情況及依據 | |
6 | 不動產登記(查封登記)包含;1.注銷查封登記、2.查封登記 | 駐馬店市不動產登記中心 | 《土地管理法》、《不動產登記實施細則》、《房地產管理法》、《不動產登記暫行條例》第三條:不動產首次登記、變更登記、轉移登記、注銷登記、更正登記、異議登記、預告登記、查封登記等,適用本條例。第七條:不動產登記由不動產所在地的縣級人民政府不動產登記機構辦理;直轄市、設區的市人民政府可以確定本級不動產登記機構統一辦理所屬各區的不動產登記。 跨縣級行政區域的不動產登記,由所跨縣級行政區域的不動產登記機構分別辦理。不能分別辦理的,由所跨縣級行政區域的不動產登記機構協商辦理;協商不成的,由共同的上一級人民政府不動產登記主管部門指定辦理。 國務院確定的重點國有林區的森林、林木和林地,國務院批準項目用海、用島,中央國家機關使用的國有土地等不動產登記,由國務院國土資源主管部門會同有關部門規定。 |
受理 | 受理責任:收到申請材料之日起,決定是否辦理,1、材料齊全、符合法定形式或者申請人按照本登記機關的要求提交全部補正申請材料的予以受理。2、申請材料不齊全或不符合法定形式的,應當當場告知申請人需要補正的材料。3、不符合登記范疇或不屬于本機關職權范圍的不予受理。 | |||||
審核 | 審核責任:審查申請人提交的申請材料是否齊全,是否符合登記條件,做出是否給予登記的審查意見。 | 即時辦 | ||||||||
登簿 | 登簿責任:經審核符合登記條件的記入不動產登記簿。 | |||||||||
其他法律法規規章文件規定應履行的責任。 | ||||||||||
服務電話:0396-2615662 投訴機構:駐馬店市不動產登記中心 投訴電話:0396-2617988 | ||||||||||
受理地點:駐馬店市置地大道鹽業局樓下 | ||||||||||
職權類別:行政確認 | ||||||||||
序號 | 職權名稱 | 實施機關 | 實施依據 | 辦理環節 | 責任事項 | 責任處室 | 承諾時限 | 法定時限 | 收費情況及依據 | |
7 | 不動產登記(異議登記)包含:1.異議注銷登記、2.異議登記 | 駐馬店市不動產登記中心 | 《土地管理法》、《不動產登記實施細則》、《房地產管理法》、《不動產登記暫行條例》第三條:不動產首次登記、變更登記、轉移登記、注銷登記、更正登記、異議登記、預告登記、查封登記等,適用本條例。第七條:不動產登記由不動產所在地的縣級人民政府不動產登記機構辦理;直轄市、設區的市人民政府可以確定本級不動產登記機構統一辦理所屬各區的不動產登記。 跨縣級行政區域的不動產登記,由所跨縣級行政區域的不動產登記機構分別辦理。不能分別辦理的,由所跨縣級行政區域的不動產登記機構協商辦理;協商不成的,由共同的上一級人民政府不動產登記主管部門指定辦理。 國務院確定的重點國有林區的森林、林木和林地,國務院批準項目用海、用島,中央國家機關使用的國有土地等不動產登記,由國務院國土資源主管部門會同有關部門規定。 |
申請 | 1.申請人提出不動產登記申請,并提供權籍調查和測繪報告。 | 駐馬店市不動產登記中心 | ||||
受理 | 受理責任:收到申請材料之日起,決定是否辦理,1、材料齊全、符合法定形式或者申請人按照本登記機關的要求提交全部補正申請材料的予以受理。2、申請材料不齊全或不符合法定形式的,應當當場告知申請人需要補正的材料。3、不符合登記范疇或不屬于本機關職權范圍的不予受理。 | |||||||||
審核 | 審核責任:審查申請人提交的申請材料是否齊全,是否符合登記條件,做出是否給予登記的審查意見。 | 即時辦 | ||||||||
登簿 | 登簿責任:經審核符合登記條件的記入不動產登記簿。 | |||||||||
其他法律法規規章文件規定應履行的責任。 | ||||||||||
服務電話:0396-2615662 投訴機構:駐馬店市不動產登記中心 投訴電話:0396-2617988 | ||||||||||
受理地點:駐馬店市置地大道鹽業局樓下 | ||||||||||
職權類別:行政確認 | ||||||||||
序號 | 職權名稱 | 實施機關 | 實施依據 | 辦理環節 | 責任事項 | 責任處室 | 承諾時限 | 法定時限 | 收費情況及依據 | |
8 | 不動產登記(更正登記)包含:依職權更正登記、更正登記 | 駐馬店市不動產登記中心 | 《土地管理法》、《不動產登記實施細則》、《房地產管理法》、《不動產登記暫行條例》第三條:不動產首次登記、變更登記、轉移登記、注銷登記、更正登記、異議登記、預告登記、查封登記等,適用本條例。第七條:不動產登記由不動產所在地的縣級人民政府不動產登記機構辦理;直轄市、設區的市人民政府可以確定本級不動產登記機構統一辦理所屬各區的不動產登記。 跨縣級行政區域的不動產登記,由所跨縣級行政區域的不動產登記機構分別辦理。不能分別辦理的,由所跨縣級行政區域的不動產登記機構協商辦理;協商不成的,由共同的上一級人民政府不動產登記主管部門指定辦理。 國務院確定的重點國有林區的森林、林木和林地,國務院批準項目用海、用島,中央國家機關使用的國有土地等不動產登記,由國務院國土資源主管部門會同有關部門規定。 |
申請 | 1.申請人提出不動產登記申請,并提供權籍調查和測繪報告。 | 駐馬店市不動產登記中心 | 30天 | 非住宅550/件,住宅80元/件,發改價格規【2016】2559號 | ||
受理 | 受理責任:收到申請材料之日起,決定是否辦理,1、材料齊全、符合法定形式或者申請人按照本登記機關的要求提交全部補正申請材料的予以受理。2、申請材料不齊全或不符合法定形式的,應當當場告知申請人需要補正的材料。3、不符合登記范疇或不屬于本機關職權范圍的不予受理。 | |||||||||
審核 | 審核責任:審查申請人提交的申請材料是否齊全,是否符合登記條件,做出是否給予登記的審查意見。 | 7天 | ||||||||
登簿 | 登簿責任:經審核符合登記條件的記入不動產登記簿。 | |||||||||
發證 | 依據登簿結果核發不動產權證書或者不動產登記證明。 | |||||||||
其他法律法規規章文件規定應履行的責任。 | ||||||||||
服務電話:0396-2615662 投訴機構:駐馬店市不動產登記中心 投訴電話:0396-2617988 | ||||||||||
受理地點:駐馬店市置地大道鹽業局樓下 | ||||||||||
職權類別:行政確認 | ||||||||||
序號 | 職權名稱 | 實施機關 | 實施依據 | 辦理環節 | 責任事項 | 責任處室 | 承諾時限 | 法定時限 | 收費情況及依據 | |
9 | 不動產登記(注銷登記)包含:集體土地所有權注銷登記,國有建設用地使用權注銷登記,國有建設用地使用權及房屋等建筑物、構筑物所有權注銷登記,宅基地使用權注銷登記,宅基地使用權及房屋等建筑物、構筑物所有權注銷登記,集體建設用地使用權注銷登記,集體建設用地使用權及房屋等建筑物、構筑物所有權注銷登記,森林、林木所有權注銷登記,地役權注銷登記,耕地、林地、草原等土地承包經營權注銷登記,國有農用地的使用權注銷登記,國有林地使用權注銷登記 | 駐馬店市不動產登記中心 | 《土地管理法》、《不動產登記實施細則》、《房地產管理法》、《不動產登記暫行條例》第三條:不動產首次登記、變更登記、轉移登記、注銷登記、更正登記、異議登記、預告登記、查封登記等,適用本條例。第七條:不動產登記由不動產所在地的縣級人民政府不動產登記機構辦理;直轄市、設區的市人民政府可以確定本級不動產登記機構統一辦理所屬各區的不動產登記。 跨縣級行政區域的不動產登記,由所跨縣級行政區域的不動產登記機構分別辦理。不能分別辦理的,由所跨縣級行政區域的不動產登記機構協商辦理;協商不成的,由共同的上一級人民政府不動產登記主管部門指定辦理。 國務院確定的重點國有林區的森林、林木和林地,國務院批準項目用海、用島,中央國家機關使用的國有土地等不動產登記,由國務院國土資源主管部門會同有關部門規定。 |
申請 | 1.申請人提出不動產登記申請,并提供權籍調查和測繪報告。 | 駐馬店市不動產登記中心 | ||||
受理 | 受理責任:收到申請材料之日起,決定是否辦理,1、材料齊全、符合法定形式或者申請人按照本登記機關的要求提交全部補正申請材料的予以受理。2、申請材料不齊全或不符合法定形式的,應當當場告知申請人需要補正的材料。3、不符合登記范疇或不屬于本機關職權范圍的不予受理。 | |||||||||
審核 | 審核責任:審查申請人提交的申請材料是否齊全,是否符合登記條件,做出是否給予登記的審查意見。 | 即時辦 | ||||||||
登簿 | 登簿責任:經審核符合登記條件的記入不動產登記簿。 | |||||||||
其他法律法規規章文件規定應履行的責任。 | ||||||||||
服務電話:0396-2615662 投訴機構:駐馬店市不動產登記中心 投訴電話:0396-2617988 | ||||||||||
受理地點:駐馬店市置地大道鹽業局樓下 | ||||||||||
職權類別:行政確認 | ||||||||||
序號 | 職權名稱 | 實施機關 | 實施依據 | 辦理環節 | 責任事項 | 責任處室 | 承諾時限 | 法定時限 | 收費情況及依據 | |
10 | 不動產登記(變更登記)包括:集體土地所有權變更登記,國有建設用地使用權變更登記(土地界址、面積變化或分割合并),國有建設用地使用權變更登記(土地用途變更),國有建設用地使用權變更登記(共同共有轉為按份共有),國有建設用地使用權變更登記(權利性質變更),國有建設用地使用權變更登記(權利人名稱變更),國有建設用地使用權變更登記(證件種類或號碼變更),國有建設用地使用權變更登記(坐落變更),國有建設用地使用權及房屋等建筑物、構筑物所有權變更登記(經濟適用房取得完全產權),國有建設用地使用權及房屋等建筑物、構筑物所有權變更登記(權利人名稱、坐落、證件種類或號碼變更),國有建設用地使用權及房屋等建筑物、構筑物所有權變更登記(用途變更),國有建設用地使用權及房屋等建筑物、構筑物所有權變更登記(共同共有轉為按份共有),國有建設用地使用權及房屋等建筑物、構筑物所有權變更登記(土地權利性質、使用期限變更),國有建設用地使用權及房屋等建筑物、構筑物所有權變更登記(分割合并),宅基地使用權變更登記,宅基地使用權及房屋等建筑物、構筑物所有權變更登記,集體建設用地使用權變更登記,集體建設用地使用權及房屋等建筑物、構筑物所有權變更登記,森林、林木所有權變更登記,地役權變更登記,耕地、林地、草原等土地承包經營權變更登記,國有農用地的使用權變更登記,國有林地使用權變更登記 | 駐馬店市不動產登記中心 | 《土地管理法》、《不動產登記實施細則》、《房地產管理法》、《不動產登記暫行條例》第三條:不動產首次登記、變更登記、轉移登記、注銷登記、更正登記、異議登記、預告登記、查封登記等,適用本條例。第七條:不動產登記由不動產所在地的縣級人民政府不動產登記機構辦理;直轄市、設區的市人民政府可以確定本級不動產登記機構統一辦理所屬各區的不動產登記。 跨縣級行政區域的不動產登記,由所跨縣級行政區域的不動產登記機構分別辦理。不能分別辦理的,由所跨縣級行政區域的不動產登記機構協商辦理;協商不成的,由共同的上一級人民政府不動產登記主管部門指定辦理。 國務院確定的重點國有林區的森林、林木和林地,國務院批準項目用海、用島,中央國家機關使用的國有土地等不動產登記,由國務院國土資源主管部門會同有關部門規定。 |
申請 | 1.申請人提出不動產登記申請,并提供權籍調查和測繪報告。 | 駐馬店市不動產登記中心 | 30天 | 非住宅550/件,住宅80元/件,發改價格規【2016】2559號 | ||
受理 | 受理責任:收到申請材料之日起,決定是否辦理,1、材料齊全、符合法定形式或者申請人按照本登記機關的要求提交全部補正申請材料的予以受理。2、申請材料不齊全或不符合法定形式的,應當當場告知申請人需要補正的材料。3、不符合登記范疇或不屬于本機關職權范圍的不予受理。 | |||||||||
審核 | 審核責任:審查申請人提交的申請材料是否齊全,是否符合登記條件,做出是否給予登記的審查意見。 | 7天 | ||||||||
登簿 | 登簿責任:經審核符合登記條件的記入不動產登記簿。 | |||||||||
發證 | 依據登簿結果核發不動產權證書或者不動產登記證明。 | |||||||||
其他法律法規規章文件規定應履行的責任。 | ||||||||||
服務電話:0396-2615662 投訴機構:駐馬店市不動產登記中心 投訴電話:0396-2617988 | ||||||||||
受理地點:駐馬店市置地大道鹽業局樓下 | ||||||||||
職權類別:行政確認 | ||||||||||
序號 | 職權名稱 | 實施機關 | 實施依據 | 辦理環節 | 責任事項 | 責任處室 | 承諾時限 | 法定時限 | 收費情況及依據 | |
11 | 不動產登記(轉移登記)包含:集體土地所有權轉移登記,國有建設用地使用權轉移登記(企業改制),國有建設用地使用權轉移登記(合并、分立、資產調撥),國有建設用地使用權轉移登記(生效法律文書權利轉移),國有建設用地使用權轉移登記(買賣),國有建設用地使用權轉移登記(繼承),國有建設用地使用權及房屋等建筑物、構筑物所有權轉移登記(新建商品房買賣,含經濟適用房),國有建設用地使用權及房屋等建筑物、構筑物所有權轉移登記(存量房買賣),國有建設用地使用權及房屋等建筑物、構筑物所有權轉移登記(安置房),國有建設用地使用權及房屋等建筑物、構筑物所有權轉移登記(房改購房),國有建設用地使用權及房屋等建筑物、構筑物所有權轉移登記(依生效法律文書轉移),國有建設用地使用權及房屋等建筑物、構筑物所有權轉移登記(互換),國有建設用地使用權及房屋等建筑物、構筑物所有權轉移登記(夫妻財產約定),國有建設用地使用權及房屋等建筑物、構筑物所有權轉移登記(贈與、受遺贈),國有建設用地使用權及房屋等建筑物、構筑物所有權轉移登記(繼承),國有建設用地使用權及房屋等建筑物、構筑物所有權轉移登記(離婚析產),國有建設用地使用權及房屋等建筑物、構筑物所有權轉移登記(企業改制),國有建設用地使用權及房屋等建筑物、構筑物所有權轉移登記(兼并、合并、分立),國有建設用地使用權及房屋等建筑物、構筑物所有權轉移登記(資產調撥),國有建設用地使用權及房屋等建筑物、構筑物所有權轉移登記(作價出資、入股),國有建設用地使用權及房屋等建筑物、構筑物所有權轉移登記(存量房買賣加抵押合并登記),宅基地使用權轉移登記,宅基地使用權及房屋等建筑物、構筑物所有權轉移登記,集體建設用地使用權轉移登記,集體建設用地使用權及房屋等建筑物、構筑物所有權首次登記,集體建設用地使用權及房屋等建筑物、構筑物所有權轉移登記,森林、林木所有權轉移登記,地役權轉移登記,耕地、林地、草原等土地承包經營權轉移登記,國有農用地的使用權轉移登記,國有林地使用權轉移登記 |
駐馬店市不動產登記中心 | 《土地管理法》、《不動產登記實施細則》、《房地產管理法》、《不動產登記暫行條例》第三條:不動產首次登記、變更登記、轉移登記、注銷登記、更正登記、異議登記、預告登記、查封登記等,適用本條例。第七條:不動產登記由不動產所在地的縣級人民政府不動產登記機構辦理;直轄市、設區的市人民政府可以確定本級不動產登記機構統一辦理所屬各區的不動產登記。 跨縣級行政區域的不動產登記,由所跨縣級行政區域的不動產登記機構分別辦理。不能分別辦理的,由所跨縣級行政區域的不動產登記機構協商辦理;協商不成的,由共同的上一級人民政府不動產登記主管部門指定辦理。 國務院確定的重點國有林區的森林、林木和林地,國務院批準項目用海、用島,中央國家機關使用的國有土地等不動產登記,由國務院國土資源主管部門會同有關部門規定。 |
申請 | 1.申請人提出不動產登記申請,并提供權籍調查和測繪報告。 | 駐馬店市不動產登記中心 | 30天 | 非住宅550/件住宅80元/件發改價格規【2016】2559號 | ||
受理 | 受理責任:收到申請材料之日起,決定是否辦理,1、材料齊全、符合法定形式或者申請人按照本登記機關的要求提交全部補正申請材料的予以受理。2、申請材料不齊全或不符合法定形式的,應當當場告知申請人需要補正的材料。3、不符合登記范疇或不屬于本機關職權范圍的不予受理。 | |||||||||
審核 | 審核責任:審查申請人提交的申請材料是否齊全,是否符合登記條件,做出是否給予登記的審查意見。 | 7天 | ||||||||
登簿 | 登簿責任:經審核符合登記條件的記入不動產登記簿。 | |||||||||
發證 | 依據登簿結果核發不動產權證書或者不動產登記證明。 | |||||||||
其他法律法規規章文件規定應履行的責任。 | ||||||||||
服務電話:0396-2615662 投訴機構:駐馬店市不動產登記中心 投訴電話:0396-2617988 | ||||||||||
受理地點:駐馬店市駿馬路與泰山路交叉口廣泰大廈 | ||||||||||
職權類別:行政確認 | ||||||||||
序號 | 職權名稱 | 實施機關 | 實施依據 | 辦理環節 | 責任事項 | 責任處室 | 承諾時限 | 法定時限 | 收費情況及依據 | |
12 | 不動產登記(首次登記)包含:集體土地所有權首次登記,國有建設用地使用權首次登記(出讓),國有建設用地使用權首次登記(劃撥),國有建設用地使用權首次登記(租賃),國有建設用地使用權首次登記(作價出資(入股)、授權經營),國有建設用地使用權首次登記(政府儲備),國有建設用地使用權及房屋等建筑物、構筑物所有權首次登記,宅基地使用權首次登記,宅基地使用權及房屋等建筑物、構筑物所有權首次登記,集體建設用地使用權首次登記,集體建設用地使用權及房屋等建筑物、構筑物所有權首次登記,森林、林木所有權首次登記,地役權首次登記,耕地、林地、草原等土地承包經營權首次登記,國有農用地的使用權首次登記,國有林地使用權首次登記、 |
駐馬店市不動產登記中心 | 《土地管理法》、《不動產登記實施細則》、《房地產管理法》、《不動產登記暫行條例》第三條:不動產首次登記、變更登記、轉移登記、注銷登記、更正登記、異議登記、預告登記、查封登記等,適用本條例。第七條:不動產登記由不動產所在地的縣級人民政府不動產登記機構辦理;直轄市、設區的市人民政府可以確定本級不動產登記機構統一辦理所屬各區的不動產登記。 跨縣級行政區域的不動產登記,由所跨縣級行政區域的不動產登記機構分別辦理。不能分別辦理的,由所跨縣級行政區域的不動產登記機構協商辦理;協商不成的,由共同的上一級人民政府不動產登記主管部門指定辦理。 國務院確定的重點國有林區的森林、林木和林地,國務院批準項目用海、用島,中央國家機關使用的國有土地等不動產登記,由國務院國土資源主管部門會同有關部門規定。 |
申請 | 1.申請人提出不動產登記申請,并提供權籍調查和測繪報告。 | 駐馬店市不動產登記中心 | 30天 | 非住宅550/件住宅80元/件發改價格規【2016】2559號 | ||
受理 | 受理責任:收到申請材料之日起,決定是否辦理,1、材料齊全、符合法定形式或者申請人按照本登記機關的要求提交全部補正申請材料的予以受理。2、申請材料不齊全或不符合法定形式的,應當當場告知申請人需要補正的材料。3、不符合登記范疇或不屬于本機關職權范圍的不予受理。 | |||||||||
審核 | 審核責任:審查申請人提交的申請材料是否齊全,是否符合登記條件,做出是否給予登記的審查意見。 | |||||||||
登簿 | 登簿責任:經審核符合登記條件的記入不動產登記簿。 | 7天 | ||||||||
發證 | 依據登簿結果核發不動產權證書或者不動產登記證明。 | |||||||||
其他法律法規規章文件規定應履行的責任。 | ||||||||||
服務電話:0396-2615662 投訴機構:駐馬店市不動產登記中心 投訴電話:0396-2617988 | ||||||||||
受理地點:駐馬店市置地大道鹽業局樓下 | ||||||||||
職權類別:行政確認 | ||||||||||
序號 | 職權名稱 | 實施機關 | 實施依據 | 辦理環節 | 責任事項 | 責任處室 | 承諾時限 | 法定時限 | 收費情況及依據 | |
13 | 不動產登記(預告登記)包含:預購商品房預告登記設立,預購商品房預告登記變更,預購商品房預告登記注銷,不動產轉移預告登記,不動產抵押預告登記,預購商品房抵押預告登記設立,預購商品房抵押預告登記變更,預購商品房抵押預告登記注銷 | 駐馬店市不動產登記中心 | 《土地管理法》、《不動產登記實施細則》、《房地產管理法》、《不動產登記暫行條例》第三條:不動產首次登記、變更登記、轉移登記、注銷登記、更正登記、異議登記、預告登記、查封登記等,適用本條例。第七條:不動產登記由不動產所在地的縣級人民政府不動產登記機構辦理;直轄市、設區的市人民政府可以確定本級不動產登記機構統一辦理所屬各區的不動產登記。 跨縣級行政區域的不動產登記,由所跨縣級行政區域的不動產登記機構分別辦理。不能分別辦理的,由所跨縣級行政區域的不動產登記機構協商辦理;協商不成的,由共同的上一級人民政府不動產登記主管部門指定辦理。 國務院確定的重點國有林區的森林、林木和林地,國務院批準項目用海、用島,中央國家機關使用的國有土地等不動產登記,由國務院國土資源主管部門會同有關部門規定。 |
申請 | 1.申請人提出不動產登記申請,并提供權籍調查和測繪報告。 | 駐馬店市不動產登記中心 | 30天 | |||
受理 | 受理責任:收到申請材料之日起,決定是否辦理,1、材料齊全、符合法定形式或者申請人按照本登記機關的要求提交全部補正申請材料的予以受理。2、申請材料不齊全或不符合法定形式的,應當當場告知申請人需要補正的材料。3、不符合登記范疇或不屬于本機關職權范圍的不予受理。 | |||||||||
審核 | 審核責任:審查申請人提交的申請材料是否齊全,是否符合登記條件,做出是否給予登記的審查意見。 | 7天 | ||||||||
登簿 | 登簿責任:經審核符合登記條件的記入不動產登記簿。 | |||||||||
發證 | 依據登簿結果核發不動產權證書或者不動產登記證明。 | |||||||||
其他法律法規規章文件規定應履行的責任。 | ||||||||||
服務電話:0396-2615662 投訴機構:駐馬店市不動產登記中心 投訴電話:0396-2617988 | ||||||||||
受理地點:駐馬店市置地大道鹽業局樓下 | ||||||||||
職權類別:行政確認 | ||||||||||
序號 | 職權名稱 | 實施機關 | 實施依據 | 辦理環節 | 責任事項 | 責任處室 | 承諾時限 | 法定時限 | 收費情況及依據 | |
14 | 不動產登記(抵押登記)包含:抵押權首次登記、抵押權變更登記、抵押權轉移登記、抵押權注銷登記、在建建筑物抵押權首次登記、在建建筑物抵押權變更登記、在建建筑物抵押權轉移登記、在建建筑物抵押權注銷登記 | 駐馬店市不動產登記中心 | 《土地管理法》、《不動產登記實施細則》、《房地產管理法》、《不動產登記暫行條例》第三條:不動產首次登記、變更登記、轉移登記、注銷登記、更正登記、異議登記、預告登記、查封登記等,適用本條例。第七條:不動產登記由不動產所在地的縣級人民政府不動產登記機構辦理;直轄市、設區的市人民政府可以確定本級不動產登記機構統一辦理所屬各區的不動產登記。 跨縣級行政區域的不動產登記,由所跨縣級行政區域的不動產登記機構分別辦理。不能分別辦理的,由所跨縣級行政區域的不動產登記機構協商辦理;協商不成的,由共同的上一級人民政府不動產登記主管部門指定辦理。 國務院確定的重點國有林區的森林、林木和林地,國務院批準項目用海、用島,中央國家機關使用的國有土地等不動產登記,由國務院國土資源主管部門會同有關部門規定。 |
申請 | 1.申請人提出不動產登記申請,并提供權籍調查和測繪報告。 | 駐馬店市不動產登記中心 | 30天 | 非住宅550/件,住宅80元/件,發改價格規【2016】2559號 | ||
受理 | 受理責任:收到申請材料之日起,決定是否辦理,1、材料齊全、符合法定形式或者申請人按照本登記機關的要求提交全部補正申請材料的予以受理。2、申請材料不齊全或不符合法定形式的,應當當場告知申請人需要補正的材料。3、不符合登記范疇或不屬于本機關職權范圍的不予受理。 | |||||||||
審核 | 審核責任:審查申請人提交的申請材料是否齊全,是否符合登記條件,做出是否給予登記的審查意見。 | 3天 | ||||||||
登簿 | 登簿責任:經審核符合登記條件的記入不動產登記簿。 | |||||||||
發證 | 依據登簿結果核發不動產權證書或者不動產登記證明。 | |||||||||
其他法律法規規章文件規定應履行的責任。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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