發布時間:
2021-03-11 17:44
信息來源:
市政府辦
駐馬店市水利局行政職權事項目錄
(共150項)
(一)行政許可(14項)
1.河道管理范圍內有關活動(不含河道采砂)審批
2.取水許可
3.河道采砂許可
4.占用農業灌溉水源灌排工程設施補償項目審批
5.生產建設項目水土保持方案審批
6.城市建設填堵水域、廢除圍堤審核
7.不同行政區域邊界水工程批準
8.農村集體經濟組織修建水庫審批
9.在大壩管理和保護范圍內修建碼頭、漁塘許可
10.洪水影響評價審批
11.水利基建項目初步設計文件審批
12.利用堤頂、戧臺兼做公路審批
13.大中型水利水電工程建設征地移民后期扶持規劃審批,
14.壩頂兼做公路審批
(二)行政處罰(79項)
1.河道管理范圍內建設妨礙行洪的建筑物、構筑物,或者從事影響河勢穩定、危害河岸堤防安全和其他妨礙河道行洪的活動;未經水行政主管部門或者流域管理機構同意,擅自修建水工程,或者建設橋梁、碼頭和其他攔河、跨河、臨河建筑物、構筑物,鋪設跨河管道、電纜,且防洪法未作規定;雖經水行政主管部門或者流域管理機構同意,但未按照要求修建水工程的處罰
2.在江河、湖泊、水庫、運河、渠道內棄置、堆放阻礙行洪的物體和種植阻礙行洪的林木及高稈作物、圍湖造地或者未經批準圍墾河道的處罰
3.未經批準擅自取水、未依照批準的取水許可規定條件取水的處罰
4.拒不繳納、拖延繳納或者拖欠水資源費的處罰
5.建設項目的節水設施沒有建成或者沒有達到國家規定的要求,擅自投入使用的處罰
6.侵占、毀壞水工程及堤防、護岸等有關設施,毀壞防汛、水文監測、水文地質監測設施;在水工程保護范圍內,從事影響水工程運行和危害水工程安全的爆破、打井、采石、取土等活動的處罰
7.未經水行政主管部門簽署規劃同意書,擅自在江河、湖泊上建設防洪工程和其他水工程、水電站的處罰
8.未按照規劃治導線整治河道和修建控制引導河水流向、保護堤岸等工程,影響防洪的處罰
9.在河道、湖泊管理范圍內建設妨礙行洪的建筑物、構筑物、在河道、湖泊管理范圍內傾倒垃圾、渣土,從事影響河勢穩定、危害河岸堤防安全和其他妨礙河道行洪的活動、在行洪河道內種植阻礙行洪的林木和高稈作物的處罰
10.圍海造地、圍湖造地或者未經批準圍墾河道的處罰
11.未經水行政主管部門對其工程建設方案審查同意或者未按照有關水行政主管部門審查批準的位置、界限,在河道、湖泊管理范圍內從事工程設施建設活動的處罰
12.在洪泛區、蓄滯洪區內建設非防洪建設項目,未編制洪水影響評價報告;防洪工程設施未經驗收,即將建設項目投入生產或者使用的處罰
13.破壞、侵占、毀損堤防、水閘、護岸、抽水站、排水渠系等防洪工程和水文、通信設施以及防汛備用的器材、物料的處罰
14.在崩塌、滑坡危險區或者泥石流易發區從事取土、挖砂、采石等可能造成水土流失活動的處罰
15.在禁止開墾坡度以上陡坡地開墾種植農作物,或者在禁止開墾、開發的植物保護帶內開墾、開發的處罰
16.采集發菜,或者在水土流失重點預防區和重點治理區鏟草皮、挖樹兜、濫挖蟲草、甘草、麻黃等的處罰
17.在林區采伐林木,不依法采取水土流失措施并造成水土流失的處罰
18.生產建設項目應編未編水保方案或者編制的水保方案未經批準開工建設;生產建設項目的地點、規模發生重大變化而未補充,修改水保方案或者補充、修改的水保方案未經原審批機關批準;水保方案實施過程中,未經原審批機關批準對水土保持措施作出重大變更的處罰
19.水保設施未經驗收或者驗收不合格將生產建設項目投產使用的處罰
20.在水保方案確定的專門存放地以外的區域傾倒砂、石、土、矸石、尾礦、廢渣等的處罰
21.拒不繳納水土保持補償費的處罰
22.未取得取水申請批準文件擅自建設取水工程或者設施的處罰
23.申請人隱瞞有關情況,或者提供虛假材料騙取取水申請批準文件或者取水許可證的處罰
24.拒不執行審批機關作出的取水量限制決定,或者未經批準擅自轉讓取水權的處罰
25.不按照規定報送年度取水情況的,或者拒絕接受監督檢查或者弄虛作假的,或者退水水質達不到規定要求的處罰
26.取水設施未安裝計量設施,或者計量設施不合格,或者運行不正常的處罰
27.偽造、涂改、冒用取水申請批準文件、取水許可證的處罰
28.未取得水文、水資源調查評價資質證書從事水文活動的處罰
29.超出水文、水資源調查評價資質證書確定的范圍從事水文活動的處罰
30.拒不匯交水文監測資料的或者使用未經審定的水文監測資料的或者非法向社會傳播水文情報預報,造成嚴重經濟損失和不良影響的處罰
31.侵占、毀壞水文監測設施或者未經批準擅自移動、使用水文監測設施的處罰
32.在水文監測環境保護范圍內種植高稈作物、堆放物料、修建建筑物、停靠船只;取土、挖砂、采石、淘金、爆破和傾倒廢棄物;在監測斷面取水、排污或者在過河設備、氣象觀測場、監測斷面的上空架設線路或其他對水文監測有影響的活動的處罰
33.水庫、水電站、攔河閘壩等工程的管理單位以及其他經營工程設施的經營者拒不服從統一調度和指揮的處罰
34.侵占、破壞水源和抗旱設施的處罰
35.從事建設項目水資源論證工作的單位,在建設項目水資源論證工作中弄虛作假的處罰
36.以欺騙、賄賂等不正當手段取得水行政許可的處罰
37.涂改、倒賣、出租、出借行政許可證件,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轉讓行政許可的或者超越行政許可范圍進行活動的或者向負責監督檢查的行政機關隱瞞有關情況、提供虛假材料或者拒絕提供反映其活動情況的真實材料的處罰
38.擅自從事依法應當取得水行政許可的活動的處罰
39.在河道、水庫、渠道內棄置、堆放阻礙行洪、排澇、灌溉、航運的物體的,種植阻礙行洪的林木和高稈作物的或者在航道內棄置沉船、設置礙航漁具、種植水生植物的;或者未經批準在大中型渠道管理范圍內修建建筑物的;或者在水庫庫區違法造地以及擅自圍墾河流的或者未經批準占用農業灌溉水源、灌排工程設施的;或者對原有灌溉用水、供水水源有不利影響的;或者未經批準或不按照采砂許可規定的區域、期限和作業方式進行采砂活動的;或者在地下水禁止開采區內取用地下水的;或者未經批準在地下水限制開采區內取用地下水的處罰
40.未經批準利用河道、國有水庫從事養殖、旅游、餐飲等活動的處罰
41.經營洗浴、游泳、水上娛樂、洗車的單位和個人未按照有關規定安裝使用或者安裝不符合規定的節水設施、器具的,或者計劃用水單位拒不安裝水計量器具的,或者計劃用水單位未依照本條例規定辦理計劃用水指標擅自用水的,或者計劃用水單位擅自停止使用節水設施的,或者供水單位實行包費制的或者應被納入計劃用水管理的用水單位或個人,拒絕納入計劃管理的處罰
42.生產設備冷卻水、鍋爐冷凝水未循環使用或者未回收使用的,或者以水為主要原料生產飲料、純凈水未采取節水措施或者未將生產后的,尾水回收利用的,或者未按規定進行水平衡測試的處罰
43.未經審批擅自興建水利工程,但不違反水利工程建設規劃的處罰
44.擅自改變灌區灌排渠系或者未按批準建設施工的,或者未經批準占用農業灌溉水源、灌排工程設施的處罰
45.在水利工程及其管理范圍內,進行爆破、打井、取土、建窯、葬墳等危害工程安全的活動或者在水利工程的安全保護區內,未經水利工程管理單位同意,并采取有效的防護措施,進行挖坑、打井、建房、建窯、鉆探、爆破等可能危害工程安全活動的處罰
46.占用水庫庫容,在堤防、護堤地挖筑坑塘的處罰
47.因施工造成河道淤積或者對河道堤防等水利工程設施造成損害,建設單位不承擔清淤責任的處罰
48.有防汛任務的水利工程的使用權采取承包、租賃、拍賣、股份制或者股份合作制等方式經營的,經營者在防汛期間拒不服從水行政主管部門的監督管理和防汛調度的處罰
49.擅自操作、移動水文監測設施的或者在水文測驗河段保護范圍內種植林木或者高稈作物、堆放物料影響水文監測活動,拒不改正的或者在水文測驗河段保護范圍內,從事影響水文監測和危害監測設施安全的爆破、打井、采石、取土、挖沙、淘金等活動的處罰
50.在水文測驗河段保護范圍內修建構筑物、建筑物或者未經批準擅自修建工程設施的處罰
51.未經批準或者不按照河道采砂許可證規定的區域、期限和作業方式進行采砂的處罰
52.偽造、涂改、買賣、出租、出借或者以其他方式轉讓河道采砂許可證的或者未及時將砂石清運出河道、平整棄料堆體的處罰
53.禁采期未將采砂機具撤出河道管理范圍的處罰
54.監理單位聘用無相應監理人員資格的人員從事監理業務的,隱瞞有關情況、拒絕提供材料或者提供虛假材料的處罰
55.未取得相應的資質,擅自承擔檢測業務的處罰
56.質量檢測單位隱瞞有關情況或者提供虛假材料申請資質的處罰
57.質量檢測單位以欺騙、賄賂等不正當手段取得《資質等級證書》的處罰
58.檢測單位超出資質等級范圍從事檢測活動的,涂改、倒賣、出租、出借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轉讓《資質等級證書》的,使用不符合條件的檢測人員的,未按規定上報發現的違法違規行為和檢測不合格事項的,未按規定在質量檢測報告上簽字蓋章的,未按照國家和行業標準進行檢測的,檔案資料管理混亂、造成檢測數據無法追溯的,轉包、違規分包檢測業務的處罰
59.檢測單位偽造檢測數據,出具虛假質量檢測報告的處罰
60.委托方委托未取得相應資質的檢測單位進行檢測的;明示或暗示檢測單位出具虛假檢測報告,篡改或偽造檢測報告的;送檢試樣弄虛作假的處罰
61.檢測人員從事質量檢測活動中,不如實記錄,隨意取舍檢測數據的;弄虛作假、偽造數據的;未執行法律、法規和強制性標準的處罰
62.必須進行招標的項目而不招標的,將必須進行招標的項目化整為零或者以其他任何方式規避招標的處罰
63.水利工程招投標中招標代理機構泄露應當保密的與招標投標活動有關的情況和資料的,或者與招標人、投標人串通損害國家利益、社會公共利益或者他人合法權益的處罰
64.水利工程招投標中招標人以不合理的條件限制或者排斥潛在投標人的,對潛在投標人實行歧視待遇的,強制要求投標人組成聯合體共同投標的;或者限制投標人之間競爭的、依法應當公開招標的項目不按照規定在指定媒介發布資格預審公告或者招標公告的;在不同媒介發布的同一招標項目的資格預審公告或者招標公告的內容不一致,影響潛在投標人申請資格預審或者投標的處罰
65.水利工程招投標中依法必須進行招標的項目的招標人向他人透露已獲取招標文件的潛在投標人的名稱、數量或者可能影響公平競爭的有關招標投標的其他情況的,或者泄露標底的處罰
66.水利工程招投標中投標人相互串通投標或者與招標人串通投標的,投標人以向招標人或者評標委員會成員行賄的手段謀取中標的、以行賄謀取中標的處罰
67.水利工程招投標中投標人以他人名義投標或者以其他方式弄虛作假,騙取中標的處罰
68.水利工程招投標中依法必須進行招標的項目,招標人違反本法規定,與投標人就投標價格、投標方案等實質性內容進行談判的處罰
69.水利工程招投標中招標人在評標委員會依法推薦的中標候選人以外確定中標人的,依法必須進行招標的項目在所有投標被評標委員會否決后自行確定中標人的處罰
70.水利工程招投標中中標人將中標項目轉讓給他人的,將中標項目肢解后分別轉讓給他人的,違反本法規定將中標項目的部分主體、關鍵性工作分包給他人的,或者分包人再次分包的處罰
71.水利工程招投標中招標人與中標人不按照招標文件和中標人的投標文件訂立合同的,或者招標人、中標人訂立背離合同實質性內容的協議的處罰
72.水利工程招投標中非因不可抗力原因,中標人不履行與招標人訂立的合同的、不按照與招標人訂立的合同履行義務的處罰
73.水利工程招投標中依法應當公開招標而采用邀請招標的、招標文件、資格預審文件的發售、澄清、修改的時限;或者確定的提交資格預審申請文件、投標文件的時限不符合招標投標法和本條例規定的;接受未通過資格預審的單位或者個人參加投標的、接受應當拒收的投標文件的處罰
74.水利工程招投標中招標代理機構在所代理的招標項目中投標、代理投標或者向該項目投標人提供咨詢的,接受委托編制標底的中介機構參加受托編制標底項目的投標或者為該項目的投標人編制投標文件、提供咨詢的處罰
75.水利工程招投標中招標人超過本條例規定的比例收取投標保證金、履約保證金或者不按照規定退還投標保證金及銀行同期存款利息的處罰
76.依法必須進行招標的項目的招標人不按照規定組建評標委員會,或者確定、更換評標委員會成員違反招標投標法和本條例規定的處罰
77.水利工程招投標中招標人無正當理由不發出中標通知書的、不按照規定確定中標人的、中標通知書發出后無正當理由改變中標結果的、無正當理由不與中標人訂立合同的在訂立合同時向中標人提出附加條件的處罰
78.水利工程招投標中中標人無正當理由不與招標人訂立合同,在簽訂合同時向招標人提出附加條件,或者不按照招標文件要求提交履約保證金的處罰
79.水利工程招投標中投標人或者其他利害關系人捏造事實、偽造材料或者以非法手段取得證明材料進行投訴的處罰
(三)行政強制(17項)
1.拆除阻礙行洪的建筑物、構筑物
2.拆除未經水行政主管部門審查批準的工程設施
3.拆除或者封閉未取得取水申請批準文件而擅自建設的取水工程或者設施
4.拆除未經批準擅自設立水文測站或者未經同意擅自在國家基本水文測站上下游建設影響水文監測的工程
5.拆除在水文測驗河段保護范圍內修建構筑物、建筑物或者未經批準擅自修建工程設施
6.違法圍海造地、圍湖造地、圍墾河道,既不恢復原狀也不采取其他補救措施的,代為恢復原狀或者采取其他補救措施
7.拒不繳納、拖延繳納或者拖欠水資源費,加處罰款或者滯納金,或者拒不繳納水土保持補償費的,加處罰款或者滯納金
8.逾期不清理在水土保持方案確定的專門存放地以外的區域傾倒砂、石、土、矸石、尾礦、廢渣等,代為治理
9.逾期不治理開辦生產建設項目或者從事其他生產建設活動造成水土流失的,代為治理
10.強制執行拒不服從統一調度和指揮的水庫、水電站、攔河閘壩等工程的管理單位以及其他經營工程設施的經營者
11.查封、扣押被檢查單位或者個人拒不停止違法行為,造成嚴重水土流失實施違法行為的工具及施工機械、設備等
13.強行清除河道、水庫管理范圍內阻礙行洪的障礙物
14.緊急處置緊急防汛期對壅水、阻水嚴重的工程設施
15.緊急防汛期緊急措施的采用
16.抗旱期間限制措施的采用
17.緊急抗旱期物資、設備、運輸工具的征用
(四)行政征收(1項)
生產建設項目水土保持補償費征收
(五)行政檢查(20項)
1.主要防洪河道管理范圍內工程設施建設檢查及驗收
2.蓄滯洪區內非防洪建設項目防洪工程設施驗收
3.旱災后水利工程檢查評估
4.河道采砂檢查
5.水庫大壩的定期檢查和監督管理
6.對違反水法的行為監督檢查并依法查處
7.取水許可監督檢查
8.對立案查處的案件進行檢查
9.最嚴格水資源管理制度落實情況考核
10.水資源論證制度監督檢查
11.節約用水監督檢查
12.水土保持監督檢查
13.水利工程質量監督檢查
14.水利工程建設安全生產監督檢查
15.水利項目招標投標監督檢查
16.水利工程建設項目監督檢查
17.水利工程建設項目法人考核
18.區域內防洪日常工作檢查
19.汛期水工程運用檢查
20.抗旱檢查
(六)行政確認(4項)
1.法人驗收質量結論核定核備
2.市級水工程建設規劃同意書審核
3.大中型水庫移民后期扶持規劃審批
4.水利工程質量等級核定
(七)其他職權(15項)
1.用水計劃的核定、下達、增加、核減
2.市級水利工程優質獎評審
3.水利項目不進行招標的批準
4.水土保持生態建設項目年度驗收和竣工驗收
5.對水土保持工作中成績顯著的單位和個人的表彰和獎勵
6.中型水庫管理和保護范圍內使用土地開發、水資源利用和建設項目的審批
7.建設項目占用防洪規劃保留區用地審核
8.生產建設項目水土保持設施自主驗收報備
9.對在抗旱工作中有突出貢獻、成績顯著的單位和個人的表彰和獎勵
10.水利工程建設項目竣工驗收
11.開工報告備案
12.市管水利項目招標投標備案
13.法人驗收備案
14.市管水利工程建設項目安全生產措施備案
15.水利項目重大設計變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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